重要提示:
为明确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与客户(以下简称“甲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业务行为,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借记卡支付服务个人信息处理授权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
在签署本协议之前,请甲方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本协议的全部内容(特别是以黑体标注的内容),并确保清楚相应的法律后果。如果甲方不同意本协议的任何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相关条款的含义,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如甲方对本协议有任何疑问,请联系乙方客服热线95558,以便乙方为甲方解释和说明。甲方通过乙方电子银行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小程序、智慧柜台等,下同)或合作机构、商户等渠道点击确认同意签署或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本协议,即表示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内容。
如甲方是不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包括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16周岁以上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应由甲方的监护人阅读并同意签署本协议。监护人应当充分考虑被监护人(甲方)的真实意愿,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
第一条 定义
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支付服务”“本服务”指乙方为甲方提供的资金划转、支付服务,包括甲方在乙方自有电子渠道开通的服务,也包括甲方在乙方合作机构或商户页面开通的服务。
“商户”指甲方选择购买商品或服务的企业或自然人商户。
“合作机构”为甲方提供支付服务的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等金融机构。
“借记卡”“银行账户”指甲方在乙方开立的、用于开通借记卡支付服务的银行借记卡及其对应银行账户。
“个人信息”指该开通个人借记卡支付服务的借记卡及对应银行账户的开户户名、开户类型、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手机号码、固定电话、通信地址等开展本协议项下支付服务所必需的信息。
第二条 个人信息授权及保护
(一)本协议履行期间,为使用支付服务,甲方自愿授权乙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通过合法渠道和手段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本协议约定的甲方个人信息,信息类型包括:甲方的姓名、手机号、证件号、证件类型、借记卡号、短信验证码、卡属性、绑卡协议号或流水号(如有)、密码(如有),以及为完成绑卡/签约、主动支付/被动扣款、核验所必需的验证要素与交易信息。
上述信息中可能包括甲方的敏感个人信息,该等信息一旦泄露或被非法使用,可能导致甲方财产安全受到危害,但处理该等信息是完成相关支付服务所必需,甲方拒绝提供的,乙方将无法提供相应服务。
(二)甲方授权乙方处理的个人信息因支付服务类型不同而有所不同,具体范围以甲方办理业务时的页面提示、所签署的配套业务协议为准;乙方承诺仅在最小必要范围内,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清算机构技术规范处理甲方个人信息。
(三)乙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保存完整的支付信息。甲方可通过乙方手机银行、客户服务热线(95558)等渠道查询甲方所开展的支付服务类型、绑卡签约关系等,并可通过乙方手机银行、网上银行及营业网点等渠道查询支付信息。
(四)乙方将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与甲方的约定,在最小必要范围内开展个人信息处理行为,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保护甲方的个人信息。乙方对甲方提供的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超过双方约定的目的、范围使用甲方个人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为履行法定义务或配合有权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所必需,或者依法另行取得甲方同意的除外。
乙方会采取一切合理可行的措施,保护甲方的个人信息,但由于技术水平局限、第三方未尽责及其他不可预料的意外情况等,有可能出现乙方无法合理预见、防范、避免或控制的情况。如发生信息安全事件,乙方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将事件相关情况以邮件、信函、电话、推送通知等方式告知甲方,或采取合理、有效的方式发布公告。同时,乙方还将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上报个人信息安全事件处置情况。
(五)如甲方为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同意并授权乙方按本协议约定处理未成年人信息,并收集处理未成年人本人、监护人(如需,具体以页面提示为准)的个人信息(身份信息、借记卡信息及有关校验信息,包括姓名、手机号、证件号、证件类型、借记卡号、短信验证码、卡属性、绑卡协议号或流水号(如有,具体以业务办理时页面展示为准)、密码(如有,具体以业务办理时页面展示为准))。
(六)为完成支付清算及履行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义务,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在与合作机构开展支付业务时,通过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网联清算有限公司、运通(上海)银行卡清算有限公司、万事网联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等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清算机构处理相关支付业务,并根据业务办理需要,向上述清算机构以及该支付业务涉及的合作机构或商户,传输办理业务必要的甲方个人信息。具体涉及合作机构或商户名称以业务办理时页面显示为准。
(七)甲方授权乙方有权查询、下载、复制、打印、使用甲方的账户信息,包括开户资料、交易流水等,用于乙方为甲方办理本协议项下业务或办理必要的公证手续使用,及作为资料/证据材料向监管机关、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提交。
(八)乙方将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的要求,对因履行本协议而获得的甲方个人信息予以保存和使用。出于履行法定义务或配合国家有权部门履行其法定职责,以及其他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需配合提供的情况下,乙方可依法向金融监管部门(包括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协会等)、行政司法部门(市场监督管理、税务、审计、教育、民政、公检法等部门)、仲裁机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提供、查询、下载、复制、打印、保存、使用、报送与本授权协议涉及的支付业务相关的甲方个人信息。
(九)甲方知悉并理解,甲方可通过乙方手机银行、客户服务热线(95558)等渠道,或通过商户、合作机构等渠道,进行支付服务解约,以撤回相应授权。撤回授权后,甲方将无法继续使用乙方提供的支付服务。甲方知悉且同意,撤回授权不影响此前基于甲方的授权而开展的个人信息处理。
(十)本协议授权期限为自甲方签署本协议之日起,至支付服务终止之日止。
(十一)甲方可通过乙方网点或客户服务热线(95558)行使法律赋予甲方对个人信息的知情权、决定权、查阅权、复制权、删除权、更正及补充权等,有权要求乙方对甲方个人信息的处理规则进行解释说明。甲方知悉并同意,乙方处理甲方的个人信息及相关资料,无论支付业务是否已经终止,上述信息及资料均不予退回,但乙方应予以保密。乙方仅在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要求以及实现支付业务所必需的期限内保存甲方的个人信息,超出上述期限后,会对甲方的个人信息进行删除或匿名化处理,但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二)甲方知悉并同意,本协议项下支付业务终止或个人信息保存期限届满等情形下,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删除授权范围内个人信息;删除甲方的个人信息在技术上难以实现的,乙方将会停止除存储和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之外的其他处理活动。
第三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本协议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因本协议项下个人信息处理事宜发生的争议,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第四条 通知与送达
(一)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中涉及各类通知、函件、附件、协议等文件以及就本协议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送达时的送达地址(含联系方式,下同)为甲方办理账户业务时在乙方预留的送达地址。
(二)本协议中甲方确认的送达地址如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发生变更之日起三日内通过书面方式通知乙方,但双方同意并认可,中信银行及其分支机构通过中信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官方网站等渠道展示与本协议相关的提示、公告、通知、联系地址及邮政编码变更等信息的,该等信息一经展示(如展示信息载明生效日期的,以该载明日期为准)即视为已通知/送达甲方。在涉及仲裁及民事诉讼、执行程序时,任何一方送达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发生变更当日通过书面方式告知仲裁机构、法院。任何一方未按前述方式履行通知、告知义务的,该方所确认的送达地址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
(三)甲方根据本条第(一)款确认的送达地址适用范围包括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的各类通知、函件、附件、协议等文件以及就本协议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向甲方的送达,包括在争议进入公证、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重审、再审和执行程序(含处置抵押物等)等各个阶段相关案件材料和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各类程序性文书,如起诉状、仲裁申请书、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传票、举证通知书、缴费通知书等;各类法律文书,如仲裁裁决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向甲方的送达。除本条第(二)款另有约定外,按照送达地址向甲方发送上述文件,即应视作在下列日期被送达:
1.邮递(包括特快专递、平信邮寄、挂号邮寄),以投递之日后的第三日视为送达日;
2.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微信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以发送之日视为送达日;
3.专人送达,以收件人签收之日视为送达日;收件人拒收或无人接收的,送达人可采取拍照、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文书留置,亦视为送达;
4.同时采用上述几种方式的,以其中最快达到对方者为准。
因甲方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通知或告知乙方、法院、仲裁机关或公证机关的,或甲方/其指定的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法律文书、执行文书、仲裁裁决或公证机关执行证书等各项法律文书或有关文件无法送达、未及时送达或未能被甲方实际接收的,乙方、法院、仲裁机关或公证机关按照上述有效送达规则进行送达即视为有效送达,甲方将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甲方同意法院、仲裁机关或公证机关可以采取一种或多种送达方式送达法律文书,送达时间以上述送达方式中最先到达的为准。
(四)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条约定内容为本协议双方均明确同意的特别条款,效力独立于本协议其他条款。不论本协议其他条款因为任何原因被法院、仲裁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为无效或者被撤销,本条约定内容均为有效。
第五条 其他
(一)本协议是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支付服务所涉及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本协议未约定的事项,以相关支付业务协议的约定为准。
(二)如甲方对本协议存在任何疑问,或任何相关的投诉、意见,可通过以下渠道向乙方投诉或咨询:拨打乙方服务电话“95558”、登录乙方官方网站(http://www.citicbank.com/),或到乙方各营业网点咨询。
(三)甲方清楚知晓同意本授权的后果为乙方将根据甲方授权事项处理甲方个人信息,并按照约定的用途保存、使用处理结果。同时知晓下述风险:如甲方提供给乙方的信息与资料及所作承诺或陈述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将由本人承担相应责任。
乙方已采取文字加粗、加黑、突出显示等合理方式提请甲方注意本协议项下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甲方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充分说明;甲方已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对本协议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同意遵守本协议条款。甲乙双方对本协议所有条款内容的理解不存在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