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产品投资需要,并为更好地满足市场及客户对养老金产品的需求,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对华瑞分期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型养老金产品法律文件相关条款做出如下变更:
1.根据85号将养老金产品定义更新为“指由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发行的、面向企业年金基金、职业年金基金,以及其他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认可的合格投资者定向销售的标准投资组合”。
2.根据业务需要,将产品转换费的表述由“不收取转换费用”,变更为“产品转换费:无。转出产品费用:按转出产品赎回时应收的赎回费收取。转入产品费用:根据法律法规关于养老金产品免收申购费的规定,本产品转换暂无转入产品费用。若后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监管机构另有要求的,相关费用规则相应调整”。
3.根据业务实践,将受理非交易过户的情形,由“只受理司法强制执行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申请”,变更为“只受理因执行司法判决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申请”。
4.将“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大型企业或者其控股子公司”新增为可投资标的发行主体。
5.细化开放式基金估值方式,明确“披露万份收益的货币市场基金及理财债券基金,按照估值日前一交易日的每万份收益逐日计提收益;估值日前一交易日每万份收益未公布的,估值日按0计提收益”。
6.根据人社部窗口指导,将暂停估值中“对于每一个分期账户,占分期账户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投资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的情形删除”。
7.将产品审计“分期账户连续运作满三年时”的情形删除。
8.根据85号文,增加“变更投资经理”和“变更业绩比较基准”两类产品事后报告情形。
上述变更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通过的法律文件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华夏基金华瑞分期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型养老金产品变更内容对照表.pdf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