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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定期定额转换业务协议

时间: 2013-09-10 字体大小:

甲方:投资者
乙方: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华夏基金"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甲方通过乙方网上交易系统办理乙方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定期定额转换业务及相关结算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第一条 定义1."网上交易定期定额转换业务"指甲方通过华夏基金网上交易系统提交申请,约定固定转换日期、转换份额、转换基金的名称等,由华夏基金网上交易系统于约定转换日在甲方指定付款方式下自动发起转换申请的一种基金投资方式。使用活期通账户作为支付方式的定期定额申购业务适用于本协议。
2."
投资者"指符合基金合同的华夏基金网上交易客户。
第二条 甲方从事华夏基金网上交易定期定额转换业务,应遵循如下规则:1.定期定额转换基金范围和转换份额
甲方通过华夏基金网上交易系统可以定期定额转换的基金范围、转换份额限制以乙方最新公告/通知为准。
2.
定期定额转换费率
定期定额转换费率以乙方的相关公告为准。
3.
转换日期
甲方在开立定期定额转换计划时应选择转换日期,该转换日期即被视为基金合同中约定的转换申请日(T日)。
若甲方开立定期定额转换计划时选择的终止日期与约定转换日期为同一自然日(包括节假日等非基金开放日),则该自然日的定期定额转换申请依然处理。
若约定转换日期为非基金开放日,则顺延到下一基金开放日办理。
4.
指定付款方式
甲方在开立定期定额转换计划时选择的指定付款方式必须为甲方在华夏基金网上交易系统已经开通的付款方式,即与华夏基金网上交易系统的交易账号绑定的银行卡。
甲方通过某一付款方式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能通过另一付款方式来定期定额转换。
5.
交易条件
甲方在开立定期定额转换计划后,乙方将按照甲方办理定期定额转换计划时所约定的固定转换日和转换份额按指定付款方式自动发起交易申请。如甲方指定的基金在实际转换日暂停转换,则系统不发起交易申请,且不进行顺延。
甲方通过网上交易可以开立多个定期定额转换计划。同一转换日同一付款方式下同一只转出基金的多定期定额转换申请的处理顺序由系统按随机原则处理。若甲方同时开通了华夏基金网上交易定期定额转换业务和预约赎回业务,且实际转换日与实际赎回日为同一基金开放日,则华夏基金网上交易系统将优先处理定期定额转换业务。
甲方指定付款方式下的可用份额以华夏基金网上交易系统的记录为准,如实际转换日指定付款方式下的份额不足、账户状态不正常,或因系统故障等原因而导致转换不成功,则该次定期定额转换失败,不予顺延。
6.
定期定额转换业务的终止
甲方可以在华夏基金网上交易系统主动终止网上交易定期定额转换业务,网上交易定期定额转换业务终止后立即生效。如果当前工作日有网上交易定期定额转换计划,则当天不能终止该笔定期定额转换计划。
甲方办理的交易账户撤销、基金账户销户等业务申请一经确认,甲方设置的所有的网上交易定期定额转换计划也将自动终止。
若由于甲方账户余额不足或账户状态异常等甲方自身原因导致连续六次转换不成功,乙方有权决定是否终止甲方的该定期定额转换计划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7.
定期定额转换业务的处理原则
甲方单笔定期定额转出申请遵循转出基金有关赎回份额的限制(目前乙方旗下开放式基金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加上(或扣减)待结转收益(或负收益)可折算份额(如有)后不足100份的,按一次全部赎回处理),单笔转入申请不受转入基金最低申购限额限制。
发生巨额赎回时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更新)有关规定处理。
8.
定期定额转换业务发起的交易申请暂不支持撤单。
9.
定期定额转换业务的查询
甲方开通华夏基金网上交易定期定额转换业务后,可通过华夏基金网上交易系统查询定期定额转换业务的交易申请及确认情况等信息。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及义务1.甲方为乙方网上交易的合法用户,可通过乙方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定期定额转换业务。
2.
甲方应保证转换日指定付款方式既有足够的可用份额且转换日当日指定付款方式全天处于正常状态。因甲方原因无法在指定付款方式下办理定期定额转换业务,或指定付款方式下的份额不足无法发起转换申请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3.
甲方在开通此业务之前应仔细阅读拟转换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甲方应遵循本协议第二条所有定期定额转换业务规则。
4.
甲方应按照乙方网上交易系统的相关规定和指引进行正确操作,甲方需对其恶意操作导致的风险承担法律责任。
5.
甲方不得利用乙方网上交易系统从事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乙方应严格遵照甲方定期定额转换计划约定的要素,按时向基金结算机构申请转换。若甲方约定转换日为非基金开放日,则乙方顺延到下一基金开放日办理。
2.
乙方应为甲方通过乙方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定期定额转换业务提供业务规则,具体规则参见本协议第二条。
3.
若由于甲方指定付款方式下的份额不足或账户状态异常等甲方自身原因导致定期定额转换申请不成功,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
甲方通过华夏基金网上交易系统登录密码验证后提交的任何委托都将视为甲方自身的行为或经甲方合法授权的行为,乙方不承担任何因该行为引起的法律后果。
第五条 不可抗力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定期定额转换业务无法进行的,本协议当事人可以免责,但应及时通知本协议其他当事人并积极采取措施予以解决。本协议中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战争、火灾、地震、水灾、罢工、网络故障、系统故障等不能合理预见、不可避免和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社会异常事件及技术风险等。
第六条 违约责任由于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约定义务的,由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除外。
第七条 争议解决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可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如果当事人不愿协商解决或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的条款继续履行。
第八条 风险提示甲方在通过乙方网上交易系统进行定期定额转换业务时,已完全了解以下内容: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甲方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甲方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甲方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甲方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甲方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更新)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听取甲方适当性意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甲方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甲方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表明其对基金产品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甲方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甲方自行负担。
第九条 其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乙方对本协议拥有修改权和解释权。
    9、定期定额转换业务的查询
   
甲方开通华夏基金网上交易定期定额转换业务后,可通过华夏基金网上交易系统查询定期定额转换业务的交易申请及确认情况等信息。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1
、甲方为乙方网上交易的合法用户,可通过乙方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定期定额转换业务。
    2
、甲方应保证转换日指定付款方式既有足够的可用份额且转换日当日指定付款方式全天处于正常状态。因甲方原因无法在指定付款方式下办理定期定额转换业务,或指定付款方式下的份额不足无法发起转换申请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3
、甲方在开通此业务之前应仔细阅读拟转换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甲方应遵循本协议第二条所有定期定额转换业务规则。
    4
、甲方应按照乙方网上交易系统的相关规定和指引进行正确操作,甲方需对其恶意操作导致的风险承担法律责任。
    5
、甲方不得利用乙方网上交易系统从事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
、乙方应严格遵照甲方定期定额转换计划约定的要素,按时向基金结算机构申请转换。若甲方约定转换日为非基金开放日,则乙方顺延到下一基金开放日办理。
    2
、乙方应为甲方通过乙方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定期定额转换业务提供业务规则,具体规则参见本协议第二条。
    3
、若由于甲方指定付款方式下的份额不足或账户状态异常等甲方自身原因导致定期定额转换申请不成功,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
、甲方通过华夏基金网上交易系统登录密码验证后提交的任何委托都将视为甲方自身的行为或经甲方合法授权的行为,乙方不承担任何因该行为引起的法律后果。
   
第五条不可抗力
   
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定期定额转换业务无法进行的,本协议当事人可以免责,但应及时通知本协议其他当事人并积极采取措施予以解决。本协议中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战争、火灾、地震、水灾、罢工、网络故障、系统故障等不能合理预见、不可避免和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社会异常事件及技术风险等。
   
第六条违约责任
   
由于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约定义务的,由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除外。
   
第七条争议解决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可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如果当事人不愿协商解决或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的条款继续履行。
   
第八条风险提示
   
甲方在通过乙方网上交易系统进行定期定额转换业务时,已完全了解以下内容: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甲方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甲方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甲方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甲方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甲方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更新)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听取甲方适当性意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甲方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甲方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表明其对基金产品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甲方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甲方自行负担。
   
第九条其他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乙方对本协议拥有修改权和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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