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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正式颁布 

时间: 2000-11-21 字体大小:


  日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通过。根据该条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经营承销、债转股等在内各项证券业务,这标志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从事证券承销业务基本上没有了政策障碍,并在经营范围上获得了较大的拓宽。
  依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财政部依据各自的法定职责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施监督管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其收购的国有银行不良贷款范围内,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时,可以进行资产管理范围内公司的上市推荐及债券、股票承销。
  另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还可以对所收购的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进行租赁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重组;可以进行债权转股权,并对企业阶段性持股;可以发行金融债券,向金融机构借款;可以进行财务及法律咨询,资产及项目评估;以及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活动。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确定为人民币100亿元,由财政部核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不良贷款的资金来源包括划转中国人民银行由财政部核拨。发放给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部分再贷款和发行金融债券。在发行金融债券时,中国人民银行发放给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再贷款划转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行固定利率,年利率为2.25%。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将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取得的债权转为对借款企业的股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股权,不受本公司净资产额或者注册资本的比例限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债权转股权后,作为企业的股东,可以派员参加企业董事会、监事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设立和业务范围、收购不良贷款的范围、额度及资金来源、债权转股权、经营和管理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终止和清算等问题都有作了相关规定。


    转载自《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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