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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投资基金法》(草案第四稿)显示:中国基金业酝酿重大突破

时间: 2000-11-22 字体大小:

    ●私募基金将有可能出现
    ●投资顾问机构可担当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业务将有所拓宽

  昨日提交“2000年中国投资基金立法国际研讨会”讨论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投资基金法》 草案第四稿 显示,中国基金业正在酝酿着一场大调
整与新突破私募基金将有可能出现,投资顾问机构也可以担当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业务将有所拓宽。
    
  据草案第四稿显示,未来的基金管理人不仅能由基金管理公司担任,符合
一定条件的投资顾问机构也能够担当这一角色。可以想象,一旦这一条款
得以通过,未来基金管理业可能出现激烈的竞争局面,监管的任务也将进一
步加重。
    
  草案第四稿有专门一章用于规范“向特定对象募集的基金”。其中一些
条款如“投资人数应当在2人以上50人以下”,“每个投资者的最低出资额
由基金章程或者基金契约规定,但不得低于10万元”,“设立特定基金,应
当向国务院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等等。这一规定意味着我国的私
募基金将有可能出现,这对我国的资产管理业、资本市场乃至金融市场将
产生极大的影响。
    
  草案第四稿第十四条允许基金管理人在设立、管理、销售基金以外,从
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产管理业务”,这为基金管理人拓宽业
务面在法律上留下了空间。
    
  草案第四稿规定,如果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基金管理人解
散、依法被撤销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等一系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投
资基金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取消基金管理人的资格。
    
  此份草案另一些条款具有相当的针对性,如基金管理人不得“不公平对
待其管理的每只基金”、“利用基金为自己或第三人牟取利益”、“利用
其管理的基金操纵市场”等等。在2000年3、4月间闹得沸沸扬扬的胜利股
份股权之争也为基金立法提供了案例。草案中有条款规定,基金管理人可
代理基金行使基金持有人的表决权等。
    
  此次会议是全国人大财经委《投资基金法》起草组在深圳举办的第二次
基金立法国际研讨会。研讨会上,来自德国、英国、意大利、美国等国家
及我国香港地区的法律与基金专家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基金法》 
草案第四稿 进行了逐章讨论。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刘鸿儒、《投
资基金法》起草工作组组长王连洲、中国证监会首席律师陈大刚、中国证
监会基金部副主任李正强、南方证券公司董事长沈沛、南方证券公司总经
理刘波、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高良玉等逾70人参加了这次会议。

 
    转载自《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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