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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基金法》草案有大调整   

时间: 2000-09-26 字体大小:

    提出该法主要规范向公众募集、投向证券市场的基金,对向特定投资者募集的基金只作原则性规定。 
  今天全国人大财经委在京主持召开《投资基金法》起草领导小组第四次全体会议,会议高度肯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基金法》草案第三稿作出的比较大的调整,对下一步修改提出了若干意见。会议初步决定11月上旬召开第四次领导小组会议进行最终定稿,根据修改进度,确定是否于今年12月份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投资基金法》草案第三稿最显著的变化表现在,进一步明确了保护基金投资人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对法律的整体框架做出了重大调整,改变了以往以基金投资方向为依据,枚举式的对证券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进行规范的思路,明确了以募集方式界定各类基金的新思路,提出该法主要规范向公众募集、投向证券市场的基金,对向特定投资者募集的基金,依据其特殊性,设专门一章对其参与人数、基金规模、运作要求等作出原则性的规定,具体管理办法则交由主管部门另行制定。草稿第三稿赋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不同的法定职责,进一步强调了发挥独立董事在基金运作中的作用。
  与会人士高度评价了第三稿实现的这一突破,认为这一变化不仅更加符合立法原则,保证了“投资基金”法定概念定义的完整性,将有利于保持对不同类型基金区别处理的距离,为今后金融产品的设计留下了空间;立法思想更加社会化,将促进基金产业的更大发展。
  与会成员还就进一步修改提出了各自意见。中国证监会副主席高西庆在发言时指出,投资基金立法应当对投资基金高级管理人员设定适当的人员原则。对草稿中有关证监会职责的规定,他认为,兜底条款过多,权力过大。中国政法大学江平教授提出,应当吸取《公司法》教训,在立法中加强对投资人的诉讼保护,并明确对小投资者的赔偿问题。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刘鸿儒认为,中国要形成基金产业,目前基金管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缺乏对管理者的制约和激励机制,在立法当中应当对此有所体现。北京大学曹凤岐教授提出,应当把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立法规则应适应金融市场对外开放的变化,尽量向国际惯例靠拢。
  会议吸收了上述专家提出的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厉以宁教授在对下一步修改工作进行部署时指出,《投资基金法》的制定应当适应新形势的发展需要。 
在投资者利益保护方面,应当对独立董事资格作出明确规定,同时为小股东开辟诉讼渠道,解决赔偿问题,提高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透明度。不能比照《公司法》和《证券法》,要根据加入WTO的有关规则,制定相关的涉外基金管理人、涉外基金受托人和涉外投资人的法律条款。他还提出应进一步清理基金监管机构的职责,按照市场规则制定条款。对投资人大会召开的可行性和操作性问题,应当加以研究。他指出,在《投资基金法》制定中,应当在基金公司有限合伙制和公司管理人不设监事会等方面对《公司法》实现突破。据悉,全国人大财经委将召开投资者和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专场座谈会,广泛征求意见。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柳随年、国家科技部副部长邓楠、《投资基金法》起草领导小组组长王连洲、副组长朱少平等也参加了今天的会议。


    转载自《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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