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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证券投资基金扩募配售办法公告

时间: 2000-10-24 字体大小:


  一、重要提示
  1、本基金扩募配售方案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0〗63号文批准。
  2、本次扩募先由发起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认购5,000,000份基金单位,认购价格以权益登记日(全面摊薄)的每基金单位净值加0.01元人民币发行费用计算。
  3、本次扩募向持有人配售的比例为10:10.911425,配售价格为每份基金单位1.01元人民币。
  4、本次扩募配售后,本基金存续期延长五年,至2007年12月29日止。
  5、本基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上网配售扩募,权益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有人不认购部分,将面向商业保险公司配售,商业保险公司认购后的余额由基金发起人全部认购,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单位人民币1.01元。
  6、本基金扩募配售、认购时间表如下:
  时间 事项
  2000 年10月27日 权益登记日
  2000 年10月30日 除权日
  2000 年10月31日-11月6日 配售缴款起止日
  2000 年11月7日-11月8日 商业保险公司认购期
  2000 年11月9日 基金发起人认购基金缴款日
  7、本公告只对兴安证券投资基金配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兴安证券投资基金的一般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00年9月18日《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的《兴安证券投资基金上市公告书》,以及2000年10月24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的《兴安证券投资基金扩募说明书》。
  8、 尚未办理基金份额确认的基金持有人,应尽快办理相关确认手续,在权益登记日之前基金份额未能确认到帐的基金持有人,将不能获得本次扩募配售权。
  二、释义
  在本扩募配售公告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兴安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契约》 指《兴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本公告 指《兴安证券投资基金扩募配售办法公告》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发起人 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管理人 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
  持有人 指基金单位持有人
  权益登记日 指配售认购权的登记日期
  协调人 指本基金本次扩募协调人黑龙江省证券公司
  商业保险公司 指具有认购证券投资基金资格的商业保险公司
  三、本次扩募的基本情况
  1、兴安证券投资基金概况
  兴安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是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的有关规定和中国证监会《关于黑龙江省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实施方案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0〗27号)《关于同意龙江基金、广源基金、龙银基金合并规范为兴安证券投资基金并上市、扩募和续期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0〗63号)批准,由龙江基金、广源基金、龙银基金等三只基金经清理规范后合并而成的契约型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规模为236,712,708份基金单位。基金发起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基金本次扩募前暂未持有本基金。
  基金单位面值人民币1.00元,基金存续期为10年(1992年12月29日至2002年12月29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0〗63号文批准,本基金扩募到5亿规模后续期至2007年12月29日。兴安证券投资基金于2000年9月2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基金发起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
  基金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本次扩募、续期背景
  由原龙江基金、龙银基金、广源基金等三只基金经清理规范合并而成的兴安证券投资基金,于2000年6月13日采取通讯方式召开了临时持有人大会,决定基金上市后,授权新任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办理本基金上市以后的扩募、续期等事项。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授权,已向中国证监会提出上市、扩募和续期申请。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龙江基金、广源基金、龙银基金合并规范为兴安证券投资基金并上市、扩募和续期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0〗63号)批准,兴安证券投资基金已于2000年9月2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根据该批复,同意本基金的基金单位总份额在上市后适时由原来的236,712,708份扩募至5亿份基金单位,扩募后,本基金存续期延长五年(至2007年12月29日)。
  3、扩募配售数量
  本次扩募以现有基金总份额236,712,708份为基数,按10:10.911425的比例,向2000年10月27日(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兴安证券投资基金持有人配售,可配售基金份数为258,287,292份基金单位。
  基金发起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按规定价格认购5,000,000份基金单位,基金持有人不认购部分由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保险公司认购,如果商业保险公司认购数量超过基金持有人不认购部分数量,则按比例配售;商业保险公司认购后的剩余部分,由基金发起人全部认购。
  4、扩募配售价格
  基金发起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认购价格以权益登记日(全面摊薄)的每基金单位净值加0.01元人民币发行费用计算,基金持有人配售价格为每份基金单位1.01元人民币。
  四、扩募配售方案
  1、扩募配售对象与配售比例:
  本次扩募配售对象为本基金的发起人及权益登记日(2000年10月27日)收市后,在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基金持有人。
  本基金将以权益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基金持有人所持有基金单位的数量为基数,按照10:10.911425的比例对基金持有人进行网上配售。
  2、扩募配售地点:
  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联网的全国各兴安基金托管证券商营业网点。
  3、权益登记日2000年10月27日收市后,在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基金持有人,可在指定配售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联网的全国各证券营业网点,以公布的配售价格和配售认购办法进行认购缴款。
  4、权益登记日:2000年10月27日
  5、除权基准日:2000年10月30日
  五、配售认购、缴款程序
  1、认购缴款起止日期:
  (1)权益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基金持有人认购缴款起止日期为2000年10月31至11月6日(期间交易日),逾期未缴款的持有人视为自动放弃认购权。
  (2)2000年11月7日至11月8日,为商业保险公司申请、认购缴款日。
  (3)2000年11月9日,为发起人认购配售及认购剩余基金部分缴款日。
  2、符合配售条件的持有人应在认购缴款前向自己的资金账户中存入足够资金,一经办理认购手续,认购资金即被冻结,完成认购手续后,不得撤单。
  3、符合配售条件的持有人在认购缴款期间到其托管券商(证券交易营业部)处办理认购缴款手续,认购简称:“兴安配售”,交易代码:8718,每份基金单位价格为1.01元人民币,认购数量限额为截止权益登记日所持基金单位份数乘以配售比例1.0911425后取整数部分。
  4、基金发起人在托管银行中国银行处直接认购。
  5、向基金持有人配售认购结束后,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统计有效认购的户数和有效认购总量,并将持有人放弃认购的数量于2000年11月6日收市后通知本基金管理人,然后由商业保险公司进行认购缴款。
  6、有意参与配售的商业保险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直接开设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填写《兴安证券投资基金认购要约表》(可复印放大),加盖公章后于2000年11月6日收市前,以传真方式传回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联系人:赵新宇
  联系电话:010-64172869
  传真:010-64172800
  如果持有人放弃配售的数量高于或等于各保险公司认购要约数量之和,则按各保险公司要约的数量配售;假如持有人放弃配售的数量低于各保险公司要约认购的数量之和,配售给单个保险公司的数量,原则上按照要约认购数量的比例计算。
  7、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将于2000年11月7日12:00前,将《兴安证券投资基金配售承诺和缴款通知书》以传真方式通知申请认购的商业保险公司。
  附:《兴安证券投资基金认购要约表》
兴安证券投资基金认购要约表
  六、清算、交割与扩募费用
  1、从2000年10月31日到11月10日,全部配售认购资金将被冻结,冻结期间的资金利息按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属于本基金资产。
  2、商业保险公司按《兴安证券投资基金配售承诺和缴款通知书》要求缴款。
  3、发起人认购款项直接划至兴安证券投资基金在中国银行的资金账户。
  4、本次除上网定价配售扩募的手续费外,不收取佣金、过户费和印花税等费用。
  5、上网定价配售扩募的手续费由深圳证券交易所按实际认购金额的千分之二点五提取,深交所按参加上网配售的证券营业部的实际认购量,将该笔手续费直接划转到各证券营业部账户。
  6、扩募费用在扣除会计师费用、律师费、扩募协调人费用、扩募公告费用、上网发行费等费用后,余额归基金所有。
  七、基金扩募部分的交易
  基金扩募部分将在深交所上市交易,具体上市时间将另行公告。
  基金发起人在本次扩募后持有基金总规模1%的基金份额,根据《基金契约》及有关规定,在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发起人持有的基金单位不得低于基金总规模的0.5 %,其余部分可在基金扩募部分上市二个月后流通。
  八、扩募的有关当事人
  1、 基金发起人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淳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6号东方花园饭店写字楼6层
  2、扩募协调人
  名称:黑龙江省证券公司
  法定代表人:卞玉祥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兆麟街9号
  联系电话:0451-4680835 4680194
  传真:0451-4680835
  联系人:李葳 
  3、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金诚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建国门内大街8号中粮广场A座6层
  法定代表人:刘治海
  联系电话:010-65263518
  传真:010-65263519
  经办律师:庞正中 贺宝银
  联系人:冯继勇
  4、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阜成门外大街2号万通新世界广场708室
  法定代表人:王全洲
  联系电话:010-68587588
  传真:010-68587589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荭 胡毅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0/10/24  


    转载自《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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