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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证券投资基金扩募说明书

时间: 2000-10-24 字体大小:

基金发起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   扩募协调人:黑龙江省证券公司
重要提示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扩募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扩募说明书经中国证
监会审核同意,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做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
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亦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内容摘要
  基金名称:兴安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基金兴安
  基金规模:236,712,708份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基金代码:4718
  基金类型:契约型封闭式
  基金面值:人民币1.00元
  基金扩募总数量:263,287,292份
  发起人认购数量:5,000,000份
  持有人配售数量:258,287,292份
  持有人配售比例:10:10.911425
  发起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认购价格:以权益登记日(全面摊薄)的每基金
单位净值加0.01元扩募发行费用计算。
  持有人配售价格:每基金单位1.01元
  权益登记日:2000年10月27日
  除权基准日:2000年10月30日
  持有人配售缴款时间:2000年10月31日至11月6日
  商业保险公司认购起止日期:2000年11月7日至2000年11月8日
  发起人配售及认购剩余部分缴款时间:2000年11月9日
  扩募说明书签署日期:2000年10月23日
  尚未办理基金份额确认的基金持有人,应尽快办理相关确认手续,在权益登记
日之前基金份额未能确认到帐的基金持有人,将不能获得本次扩募配售权。
  本次扩募以现有基金份额236,712,708份为基数, 先由发起人华夏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认购5,000,000份基金单位,余下部分按10:10.911425的比例向权益登记
日登记在册的基金兴安持有人配售。持有人不认购部分由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保险
公司认购,商业保险公司认购后的剩余部分,由发起人全部认购。本次扩募后,基
金存续期延长五年,至2007年12月29日。
  一、绪言
  本扩募说明书依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等有关法规以
及《兴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编写,本次基金扩募经原基金(龙江基金,龙银
基金,广源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
[2000〗63号文批准。
  本基金发起人已认真审核本扩募说明书,确信其中不存在任何虚假性内容、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单位是根据本扩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发行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
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扩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扩募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二、释义
  在本扩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涵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兴安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契约》        指《兴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暂行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本扩募说明书      指《兴安证券投资基金扩募说明书》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发起人        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管理人            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
  持有人            指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基金兴安持有人
  三、基金扩募有关当事人
  (一)基金发起人
  1、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淳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6号东方花园饭店写字楼6层
  (二)扩募协调人
  名称:黑龙江省证券公司
  法定代表人:卞玉祥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兆麟街9号
  联系电话:0451-4680835  4680194
  传真:0451-4680835
  联系人:李葳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金诚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建国门内大街8号中粮广场A座6层
  法定代表人:刘治海
  联系电话:010-65263518
  传真:010-65263519
  经办律师:庞正中   贺宝银
  联系人:冯继勇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阜成门外大街2号万通新世界广场708室
  法定代表人:王全洲
  联系电话:010-68587588
  传真:010-68587589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荭  胡毅
  四、本次扩募的背景
  (一)扩募背景
  本基金由原 龙江基金、龙银基金、广源基金经清理规范合并而成, 本次扩募
于2000年经原各基金临时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0〗
63号文件批准。
  (二)扩募原因
  1、 本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托管人中国银行具有较强的管理能
力和工作经验,本基金扩募有利于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管理运作优势。
  2、本基金重点投资于具有核心竞争,主营业务具有持续成长性, 符合国民经
济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方向的上市公司。本基金将通过积极进取的投资策略,在尽
可能分散和规避投资风险的前提下,谋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定的增值。
  3、本基金扩募后将严格遵守《基金契约》的有关规定, 投资于有潜质的上市
公司,基金的扩募有利于对上市公司的发掘,降低基金单位成本,从而提高本基金
的运作效率同时也有利于提升本基金市场形象。
  五、法律意见
  北京金诚律师事务所对本基金扩募出具如下结论性意见:本次兴安基金扩募不
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对本次兴安基金扩募的合法性可予确认。
  六、本基金扩募方案
  本次扩募以现有基金份额236,712,708份为基数,共需配售263,287,292份,
其中发起人认购5,000,000份;其余按10:10.911425 的比例向权益登记日在册的
基金兴安持有人配售;持有人不认购部分,由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保险公司认购;
商业保险公司认购后的剩余部分,由基金发起人全部认购。
  (一)扩募对象
  本次扩募的配售对象是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登记在册
的本基金持有人和本基金发起人。
  本基金持有人配售数量:258,287,292份
  本基金发起人配售数量:5,000,000份
  (二)扩募价格
  本基金面值:人民币1.00元
  配售价格:发起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认购价格按照权益登记日(全面摊薄)
的每基金单位净值加计0.01元发行费用计算;本基金持有人按照每份基金单位1.01
元认购。
  (三)扩募方式
  本次扩募首先由发起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认购5,000,000 份基金单位,
然后以基金总份额258,287,292为基数,向2000年10月27 日收市后在深圳证券登
记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基金持有人按照10:10.911425的比例配售新基金单位。登记
在册的基金持有人不认购部分,先向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保险公司配售,商业保险
公司认购后的剩余部分,由发起人全部认购。
  (四)权益登记日及除权基准日
  权益登记日:2000年10月27日
  除权基准日:2000年10月30日
  (五)本次扩募前后基金份额变动情况
  本次扩募后,本基金规模将达到5亿份基金单位, 扩募前后基金份额变动情况
如下:
     项目           扩募前       配售增加      扩募后      比例%
  发起人份额               0     5,000,000    5,000,000      1
  社会公众份额 236,712,708   258,287,292  495,000,000     99
  总份额         236,712,708     263,287,292  500,000,000    100
  七、本次扩募认购办法
  (一) 认购缴款起止日期
  基金持有人认购缴款起止日期:2000年10月31日起至2000年11月6日, 逾期未
缴款视为自动放弃认购权
  商业保险公司认购缴款起止日期:2000年11月7日起至2000年11月8日
  发起人认购及配售剩余部分基金单位日期:2000年11月9日
  (二) 基金持有人及基金发起人缴款地点   基金持有人认购缴款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联网的全国各兴安基金托管券商营
业网点
  基金发起人缴款地点:中国银行总行
  (三)缴款方法
  1、基金持有人凭本人身份证、深圳证券账户卡认购基金。 认购时填写认购简
称“兴安配售” 买入单,交易代码:8718,每基金单位1.01元, 认购限额为其在
登记日截止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乘以1. 0911425 后取整数部分。 若基金持有人在
2000年10月30日至11月6日办理了“基金兴安”的转托管,仍在原托管券商处认购。
  2、发起人认购部分,认购款直接划至中国银行指定的银行账户。
  3、参与认购的商业保险公司将认购的基金款划至中国银行指定的银行账户。
  八、基金扩募部分的交易
  基金本次扩募部分,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具体上市时间另行公告。
  根据《基金契约》及有关规定,在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发起人持有的基金单
位不得低于基金总规模的0.5 %,其余部分在基金扩募部分上市二个月后方可流通。
  按照《关于加强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1998〗 29
号文)的要求,一个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持有一只基金的份额不得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3%。在本次扩募权益登记日,持有本基金份额超过3%的投资者,本次可参与配售,
但不得在二级市场增持,并在基金上市六个月以内调整到规定比例。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重点投资于具有核心竞争,主营业务具有持续成长性,符合国民经济产
业升级和结构调整方向的上市公司。本基金将通过积极进取的投资策略,在尽可能
分散和规避投资风险的前提下,谋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定的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仅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
上市的股票、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三)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本基金投资目标和对市场的判断决定本基金的基本投资原
则和方向,规定仓位比例,审定重要投资项目。
  公司研究力量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提出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经理执行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在公司研究力量的支持下,结合自身判断,
作出具体投资决策和操作。
  (四)投资组合
  由于本基金由《暂行办法》颁布前的老基金规范后合并设立,经中国证监会批
准,基金资产存在一段调整期,调整期为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
  1、调整期结束后,本基金投资组合应符合以下规定:
  (1)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80%;
  (2)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
  (3)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与由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
  (4)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2、投资组合原则
  21世纪已全面进入知识经济时代,经济全球化信息化是其主要特征,国内股市
的管理思路和投资力量也在发生巨大的变化。面对日新月异的证券市场,本基金将
本着开放、进取、创新的原则,在充分考虑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的前提下设计
投资组合,为基金持有人谋求长期稳定的收益。
  本基金将重点投资于那些具有较强的核心竞争能力,主营业务具有持续成长性,
符合国民经济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方向的上市公司。同时也投资于利用现代资本经
营和现代管理手段进行企业改造和资产重组的上市公司。
  (五)基金经理  
  邹翔,男,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获经济学硕士学位。7 年证券从业
经历。历任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基金投资部高级经理、部门副总经理,华夏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总经理、兴和基金经理等职务。
  十、风险揭示
  本基金的投资存在以下风险,主要有: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所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
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
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影响。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行
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
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
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
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
  5、购买力风险
  本基金投资的目的是使基金资产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
券所获得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6、证券市场风险
  本基金上市后即行扩募,由于基金规模的扩大将导致基金单位净值的下降,引
起基金市场价格的波动,从而产生风险。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误,
及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同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
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也存在影响。
  (三)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
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十一、基金资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以及其他投资所
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资产中扣除
的费用后的价值。
  (三)基金资产的账户
  本基金资产以“兴安证券投资基金专户”的名义开立基金专用银行存款账户和
基金专用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资产
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资产的处分
  本基金资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资产,并由托管人保管。管理人、
托管人以其自有的资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据《暂行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
基金资产不得被处分。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
  (二)估值日
  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方法
  1、上市股票以估值日证券交易所提供的市场平均价为准,该日无交易的, 以
最近一日平均价计算;
  2、上市债券以估值日证券交易所提供的市场价格为准,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
近一日市场价格计算;
  3、未上市的股票以其成本价计算;
  4、未上市债券及银行存款以本金加计至估值日为止的应计利息额计算;
  5、派发的股息红利、债券利息以至估值日为止的实际获得额计算;
  6、如遇特殊情况而无法或不宜以上述规定确定资产价值时, 基金管理人依照
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股息红利、债券利息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管理人进行。用于公开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
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加密传真或其他加密电子通讯方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契约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误后签字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
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其他任何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报酬;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上市年费;
  4、基金交易佣金;
  5、基金证管费、印花税;
  6、基金登记过户费;
  7、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8、基金持有人大会费用;
  9、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用和律师费用;
  10、自动扣款的银行手续费、服务费;
  11、基金持有人名册服务月费;
  12、基金分红手续费;
  1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报酬
  基金管理人的报酬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基金管理费,以基金资产净值的1
.5%年费率计提;另一部分是业绩报酬,当基金的可分配净收益率高于同期银行一
年定期储蓄存款利率20%以上,且当年基金资产净值增长率高于同期证券市场平均
收益率时,按一定比例计提。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基金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1.5 %的年费率计提,
基金成立三个月后,如持有现金比例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超过部分不计提基
金管理费。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付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超过规定比例现金后的资产净值)。
  (2)业绩报酬
  业绩报酬根据基金全年的经营业绩情况而定,在满足如下条件的情况下每年计
提一次,直接用于奖励基金管理人员:
  1基金年平均单位资产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2基金可分配净收益率超过同期银行一年定期储蓄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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