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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基金法》起草工作组组长希望基金法明年出台

时间: 2000-11-13 字体大小:


       对基金业发展中的不足和问题,既要正视,更要以改革和发展的观点看待

    《投资基金法》起草工作组组长王连洲昨日在上海举办的“2000年经济全球化论坛”上表示,希望《投资基金法》明年能正式出台。他同时表示,我国基金业在发展过程中,因种种原因不可否认会存在这样那样的不足和问题,对此,既要正视它,更要以改革和发展的观点看待它。

    王连洲介绍说,起草工作组组织了基金投资者座谈会,还将组织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座谈会。他希望通过这些途径,使专家立法转变为各方参与,从而尽可能完善这个法律。他表示,不久将推出第四稿,12月提交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审议。

    王连洲进一步介绍说,第四稿的修改比较大。关于基金当事人的法律关系,第四稿中将基金委托人、受益人、受托人改为基金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目的是将责任分解,强调基金托管人的责任;同时鼓励在法律许可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要勤勉尽职,一心一意为投资者赚取最高回报。

    他说,这样修改引发一个问题,基金管理公司属于垄断经营,基金托管人履行职责,对基金管理人严加监管,就可能被基金管理人甩掉;同时,现在的基金管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有缺陷,大股东的权利、义务不对称,投入的股本只有一亿多元,但一年的手续费收益就有一亿元左右。因此,考虑通过降低发起基金管理公司的门槛来打破行业垄断,只要符合发起人条件,非金融机构也能发起成立基金管理公司。

    此外,还有这样一些方面的调整:变以投资方向区别基金类型分别进行规范,改为以资金来源方式即公开募集和私募分别进行规范;将基金作为投资工具和方式,改为基金管理公司设计出的金融产品;对私募基金仅从限制的角度作原则规定;对公司型基金和契约型基金、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都规范,为投资者提供更多的选择余地;基于中国的特殊国情,拟在管理公司增设独立董事,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受中国投资基金法调整。

    王连洲分析说,基金管理公司的大股东也是机构,极有可能产生关联交易,因此,基金立法还在考虑对“倒仓”、“对倒”作出明确的法律界定,并强调这种行为的民事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以尽可能杜绝这类行为的发生。他还表示,《投资基金法》作为立法,只能作出原则性的规定,难以避免滞后的问题,未尽事宜,还得行政规章作出详细的规定和及时的调整。

    在此次论坛上,王连洲还作了“对基金立法涉及有关问题的再认识”的讲话,对如何认识基金业现存问题发表了他的个人观点。他认为,我国基金业在发展过程中,因种种原因不可否认一定会存在这样那样的不足和问题,对此,不但要正视它,而且要以改革和发展的观点看待它。

    他表示,社会上对基金的发展有不同的争议是非常正常的,是促进事物发展的动力,是好事,无须大惊小怪。因为无论是我们的市场、我们的上市公司、投资者、中介机构,还是我们的监管者,甚至于法律制度,都有不成熟、不健全、不完善的一面。要承认彼此都是对人民、对国家、对社会、对投资者、对证券市场负有高度责任心和正义感的,只是因所处角度和对事情了解掌握的深度不同而有所差异。

    他指出,基金业内个别单位和个人的有些违法违规行为,如“高位接盘”、“倒仓”、“对倒”等,虽然在现有各种条件下,要真正加以认定和处理还很复杂和困难,但我们必须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对此予以充分的重视和对待。


    转载自《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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