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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颁行信息披露编报新规则 对房地产公司有特别规定

时间: 2001-02-08 字体大小:


  为规范公开发行股票的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中国证监会日前制定并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0号——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1号——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两规定全文见第4版), 对专营房地产业务和兼营房地产业务的公司信息披露提出了特别要求。今后,房地产行业类公司可按照《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的规定报送申请发行股票材料。中国证监会有关房地产行业发行股票的限制性规定同时废止。
  《特别规定》重视房地产企业对风险因素的充分披露。根据两项特别规定,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公司应在其招股说明书中,增加披露风险因素,主要包括项目开发风险、筹资风险、销售风险、土地风险、合作和合资项目的控制风险、工程质量风险以及税收制度、房改制度和购房贷款政策、对房地产投资开发方面的其它政策变化对公司产生的风险等。公司还必须对项目开发中存在的“停工”“烂尾”“空置”情况,做出特别风险提示。对此类项目如果不计提或计提跌价比例较低,还应详细说明理由。
  今后,房地产企业要特别披露的内容还包括,公司资质等级取得情况和相关证书,主要经营策略及市场推广模式、经营管理体制及内控制度、开发的主要房地产业务项目的情况、募股资金拟投资项目、土地资源等。该类企业发行上市前还应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公司存货,包括开发成本及开发产品、出租开发产品、周转房等进行资产评估。财务报表附注中要增加披露有关存货、维修基金、质量保证金的核算方法及各类型业务收入的确认原则及方法等内容。发行企业为商品房承购人向银行提供抵押贷款担保的,还要披露尚未结清的担保金额,并说明风险程度。 


    转载自《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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