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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公司管理有新规

时间: 2000-07-25 字体大小:

中国人民银行日前颁布第3号中国人民银行令,实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今后,将允许财务公司发行中长期债券、同业拆借,以及进行有价证券、金融机构股权及成员单位股权投资。

    《办法》指出,财务公司是指依据《公司法》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设立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及产品销售提供金融服务,以中长期金融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财务公司的业务主管机关是人行,由人行对其实施监管。

    《办法》规定,财务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资本金主要从成员单位(包括中外合资的成员单位)中募集,成员单位以外的股份不得高于40%。

    经人行批准,财务公司还可从事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吸收成员单位3个月以上定期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办理集团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办理成员单位商业汇票的承兑及贴现;办理成员单位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顾问、信用鉴证及其他咨询代理业务;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境外外汇借款;经人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办法》是在对1996年颁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基础上制定的,据悉,我国财务公司发展13年来,已设立69家,涉及企业集团总资产近3万亿元人民币,约占全部国有资产的1/3。

                              ----转载自《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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