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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港通试点办法允许融资融券

时间:2014-09-30字体大小:

来源:证券时报

 

    上交所昨日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试点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港股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等配套规则。上交所有关人士表示,以《试点办法》等系列规则的发布为标志,沪港通规则体系已基本齐备,但开通时间待定。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试点办法》调整了若干规定。

    沪港通允许融资融券是《试点办法》修改过程中的最大变化。在允许沪股通投资者在香港市场开展沪股通股票保证金交易(类似于内地的融资业务)、股票借贷和担保卖空(类似于内地的融券业务)的前提下,《试点办法》明确,沪股通“融资融券”标的应当属于上交所市场融资融券交易的标的证券范围,担保卖空价格不得低于最新成交价,并对担保卖空比例限制、暂停保证金交易和担保卖空等事项作出了规定,明确了与此相关的四种非交易过户情形。

    《试点办法》同时删除了征求意见稿中港股通禁止融资融券的规定,明确港股通融资融券相关事宜“另行规定”。由此,港股通融资融券的业务空间也将被打开。

    另外,在征求意见稿中未被允许的沪港通配股,也在《试点办法》中得到了原则支持。《试点办法》明确,上交所上市公司经监管机构批准向沪股通投资者配股的,由香港结算作为名义持有人参与认购,并适用现行有关股份发行认购的规定;联交所上市公司经监管机构批准向港股通投资者供股、公开配售的,港股通投资者参与认购的具体事宜按中国证监会、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定执行。

    为保护投资者权益,《试点办法》明确了香港结算作为名义持有人,应当按照沪股通投资者的意见行使股东权利,香港结算作为名义持有人参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具体事项另行规定。

    此外,《试点办法》还在交易方式、订单类型与申报内容等方面,从有利于满足投资者多样性需求,有利于提高市场效率的角度出发,预留了优化空间。

    《试点办法》对前期社会高度关注的恶意占用额度问题作出了积极响应,新增了相关条款,明确沪港通投资者“不得通过低价大额买入申报等方式恶意占用额度,影响额度控制”。

    为防止风险的跨境传递,保障沪港通平稳安全运行,《试点办法》完善了关于交易异常情况处理的有关规定,对沪股通、港股通可能发生的交易异常情况的处置措施、市场公告等事项作出了细化明确。

    《试点办法》还对提供沪股通投资者信息提出了要求,明确上交所可以根据监管需要,要求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提供交易申报涉及的投资者信息。

    额度限制方面,《试点办法》提出了更加细化的安排,对上交所集合竞价阶段和连续竞价阶段的沪股通每日额度控制、联交所开市前时段和持续交易时段的港股通每日额度控制分别作出了规定。除此之外,沪港通的总额度余额计算公式亦有调整。

    上交所《港股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就上交所会员对委托其参与港股通交易的投资者进行适当性管理提出了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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