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基金电子/短信
对账单服务协议

甲方: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份额持有人

有鉴于电子邮件、网络、手机短信等(以下简称“电子方式”)已经被广泛运用于金融服务领域;以及有鉴于甲方管理的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允许甲方以电子方式为乙方提供对账单服务;现甲、乙双方就以电子方式提供的对账单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一、定义
1、电子方式对账单:指甲方通过电子邮件、网络查询、手机短信及其它电子方式向乙方提供的基金账户对账单,包括但不限于电子对账单、网络查询对账单及短信对账单。
2、电子对账单:指甲方以向乙方预留的电子邮箱地址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向乙方提供的基金账户对账单。
3、网络查询对账单:指甲方通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ChinaAMC.com)向乙方提供的基金账户对账单。
4、短信对账单:指甲方以向乙方预留的手机号码发送短信的方式,向乙方提供的基金账户对账单。 5、网站: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ChinaAMC.com)。

二、服务内容
1、服务的订制与获取
(1)乙方订制电子方式对账单服务后,甲方将根据乙方选择的电子方式对账单服务方式,每月为乙方发送上月电子方式对账单,但乙方账单期内无交易且账单期截止日账户余额为零的除外。
(2)乙方订制电子对账单的,甲方将电子对账单发送至乙方预留的电子邮箱,并通过网站向乙方提供6个月内的网络查询对账单,乙方凭身份识别信息(基金账号或开户证件号码)及登录密码登录网站即可查询。
(3)乙方订制短信对账单的,甲方将短信对账单发送至乙方预留的手机号码,并通过网站向乙方提供6个月内的网络查询对账单,乙方凭身份识别信息(基金账号或开户证件号码)及登录密码登录网站即可查询。
(4)乙方订制电子方式对账单后,甲方不再为乙方寄送纸质对账单。
(5)乙方订制电子方式对账单的信息,以甲方系统的记录为准。
(6)甲方提供的对账单仅供乙方核对及参考使用,乙方持有的基金份额及交易记录,以注册登记机构最终确认的结果为准。如果乙方对电子方式对账单项下的内容有异议,可通过甲方客服电话与甲方联系。
2、服务的变更与取消
(1)乙方如需变更电子方式对账单发送地址,应及时通知甲方变更信息。
(2)乙方可通过甲方客户服务电话、网站、客户服务电子邮箱等途径,变更或取消电子方式对账单服务。取消后,甲方将停止为乙方发送电子方式对账单。

三、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
(1)乙方成功订制电子方式对账单服务后,甲方应根据本协议规定为乙方提供电子方式对账单服务。
(2)甲方对乙方的账户资料及电子方式对账单项下的信息有保密义务,除根据本协议向乙方提供或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披露外,未经乙方授权,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乙方电子方式对账单信息。
(3)在甲方提供电子方式对账单服务过程中,如因乙方原因或其他非甲方原因,导致第三方知悉乙方电子方式对账单项下的内容,甲方对此不承担责任。
(4)如因系统或网络原因、以及其他非甲方原因导致电子方式对账单显示、发送等出现错误,甲方对此不承担责任。

2、乙方责任
(1)为了确保收发电子对账单的准确性,乙方应提供正确有效的电子邮箱地址。如因乙方未提供电子邮箱、提供的电子邮箱地址无效或其他非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未能成功收到电子对账单,甲方不承担责任。
(2)为了确保收发短信对账单的准确性,乙方应提供正确有效的手机号码。如因乙方未提供手机号码、提供的手机号码无效或其他非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未能成功收到短信对账单,甲方不承担责任。

四、协议的生效、修订和终止
1、本协议自乙方阅读本协议,点击“同意接受本协议”按钮后、或以其他方式申请订制电子方式对账单后生效,双方即受本协议约束。
2、为了保证服务的顺利开展和必要的更新,甲方有权修改本协议。修改后的文本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3、在以下任一条件成立时,本协议自动终止。
(1)乙方基金账户销户后,本协议自动终止。
(2)乙方通过甲方客户服务电话、网站等方式取消电子方式对账单服务后,本协议即终止。
4、如果由于法律、法规的变化或其它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甲方无法提供本协议项下的电子方式对账单服务,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但甲方应当恢复提供纸质的对账单或以其他可行的方式向乙方提供对账单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