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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制下强制信息披露基本框架正式面世中国证监会发布核准制拟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新规则

时间: 2001-03-16 字体大小:


  为迎接3月17日正式实施证券发行核准制,在充分征求境内外业界人士意见的基础上,中国证监会今天正式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详见今日本报第10版)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第7号——股票上市公告书》(详见今日本报第11版)。作为核准制下信息披露最基础、最重要的两份文件, 它的正式发布标志着强制性信息披露的基本框架已经确定。据悉,今后核准制相关规则包括再融资政策等都将以该两项规则为“母本”。
  据了解,由于该两项新规则从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同时废止中国证监会1997年1月6日《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一号<招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和《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七号<上市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因此从即日起, 所有拟上市企业都必须按照新的核准制程序和标准进行申报和发行。所有尚未获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的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也包括尚未发行上市的额度内企业,均应按新规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  中国证监会曾于上月21日发布了该两份文件的咨询文稿,新规则较过去对发行企业信息披露的要求,在内容和方式上都有较大的改变,新规则的核心是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强化相关各方对信息披露的责任,特别是强调发行人信息披露要做到以下五性,即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公允性、及时性。突出体现了证券监管部门在核准制下以强制性信息披露为监管重点的理念。  据了解,新规则是在吸取国内外以往经验,广泛征求境内外人士意见的基础上完成的,最近监管部门在新推出的申请文件和法规基础上对其做了进一步的完善。新规则针对招股说明书增加的内容较多,改动也较大。重点强化了发行人对业务、技术、组织结构、风险以及改制重组、关联交易方面的披露,将对提高发行公司透明度起到重要作用。
  据悉,由于此次公布的两项新规则是核准制最基础的部分,因此规则所提出的也是最低要求,监管部门还将制定更为具体的操作标准如发行上市条件、发行人改制重组标准等等。 


    转载自《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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