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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界定“非经常性损益”

时间: 2001-05-11 字体大小:


  为准确反映上市公司盈利能力,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
  通知指出,非经常性损益是指公司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以及虽与生产经营相关,但由于其性质、金额或发生频率,影响了真实、公允地评价公司当期经营成果和获利能力的各项收入、支出。非经常性损益应包括以下项目: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导致的损益;处理下属部门、被投资单位股权损益;资产置换损益;政策有效期短于3年,越权审批或无正式批准文件的税收返还、减免以及其他政府补贴;比较财务报表中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期间净利润的追溯调整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非经常性损益项目。此外,还可能包括以下项目:流动资产盘盈、盘亏损益;支付或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委托投资损益;各项营业外收入、支出。
  有关人士指出,清晰界定“非经常性损益”,将改变部分上市公司的营业利润构成,有利于揭示公司的真实盈利能力。


    转载自《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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