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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建议:赋予基金监管机构准司法权

时间: 2001-05-28 字体大小:


  由《经济社会体制比较》杂志社主办的“基金业立法和基金业发展专题研讨会”日前在京召开,来自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等部门的专家参加了研讨会。会议提出,在我国基金法律体系不健全的情况下,资本市场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都不应发展过快。当前要注意产业投资基金和证券投资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和资本市场基金保持均衡发展。同时,正确处理发展国内基金和引进国外基金的关系。
  与会专家认为,我国未来的基金监管体制应吸取国内外的经验教训。基金业的监管思路是要求集中统一,应赋予监管机构一定的准司法权。要正视“地下基金”的存在,建议采取规范和取缔相结合的办法妥善处理。  
  专家们还提出,纵观各国和各地区基金立法发展历史,没有制定过单独的《基金法》或《投资基金法》。我国基金业立法应当分别从机构创设、运作、监管三个方面进行规范。


    转载自《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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