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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发布《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

时间: 2001-05-23 字体大小:



    我国证券市场在保护投资人利益方面又迈出了坚实的一步。中国证监会主席周小川日前签发第3号令,发布《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生效。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该办法是借鉴成熟市场的管理经验而建立的一套新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体系。其核心是采取限制资金运动以及进行总额监控两项手段,将事前防范和事后检查结合起来,以达到防止资金挪用的目的。

    办法共六章42条,包括总则、账户管理、资金划拨监督、从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罚则、附则等内容。办法在总则部分明确规定,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必须全额存入具有从事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单独立户管理,严禁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概括地说,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两部分:一是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建立专户备案制度,证券公司必须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全额存入证监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专户及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二是规定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只能在证监会备案的帐户中运动,建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相对封闭的运行渠道,防止挪用。

    这种整体设计的资金管理方式使得投资人的资金与证券公司的自有资金完全分开,即使证券公司经营破产,投资人的资金也是安全的,其利益不会因此受到损失。

    办法规定,综合类证券公司必须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自营资金分开办理,其业务人员、财务帐户均应分开,不得混合操作;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只能在专用存款帐户和清算备付金帐户之间划转;证券公司自营帐户应当向证监会和结算公司备案,结算公司如果发现证券公司有大量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情况,要及时向证监会报告;证券公司和结算公司不得以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清算备付金为他人提供担保。

    该办法还对数十项违规行为规定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公开批评、单处或并处警告、罚款等罚则,情节严重还将依法处罚。 
 

    转载自《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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