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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公司发起人限制解除 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若干问题的通知》

时间: 2001-06-15 字体大小:


  日前中国证监会正式对外发布了《关于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若干问题的通知》,同时公布了今年早些时候下发的《关于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中证券交易行为的通知》,规范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通知发出了一个最明显的信号是,今后不仅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可以发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其他市场信誉较好、运作规范的机构也可以作为发起人参与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从而为其他机构如保险公司、各类投资公司等发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打开了大门。
  新下发的《通知》还放宽了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的组织形式,今后基金管理公司既可以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也可以采取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同时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如果采用股份有限公司方式,应当以发起方式设立。该《通知》还对基金管理公司审核体制进行改革,要求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必须提交自律承诺书,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该举将有力推进基金管理公司申请过程的规范化。
  另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透露,证监会正在研究如何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合格的机构认购人”(即QIB:Qualified Institutional Buyers )制度,将“好人举手”制度拓延到股票发行认购活动之中。其基本要点是改进现有股票发行认购活动中面向机构发行的操作制度和战略投资人制度,以自愿承诺规范证券发行认购行为和证券交易行为为前提,结合相关监管措施的深化,逐步实行机构认购股票资格备案制度。 


    转载自《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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