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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调整部分税收政策

时间: 2001-04-07 字体大小:


  记者从财政部获悉,经国务院批准,我国将调整烟酒消费税及部分营业税政策,并对2000年到期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清理。
  营业税政策调整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外商投资和外国金融企业来源于经济特区内(包括上海浦东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的营业收入,享受5年免征营业税的政策,新设立的外企将不再享受;二是加强对各种娱乐行为的税收调节,对高尔夫球、保龄球、夜总会等的营业税不再实行幅度税率,统一按照20%的税率征收。
  酒类消费税主要是对征税办法和税率水平进行了调整,即对白酒实行从价和从量相结合的计税方法;对粮食、薯类白酒在维持现行按出厂价依25%和15%的税率从价征收消费税办法不变的前提下,再对每斤白酒按0.5元从量征收一道消费税;取消现行的以外购酒勾兑生产酒的企业可以扣除其购进酒已纳消费税的抵扣政策;适当调整啤酒的单位税额,按照产品的出厂价划分为两档定额税率:每吨啤酒出厂价在3000元(含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单位税额为250元/吨;每吨啤酒出厂价在3000元以下的,单位税额位220元/吨。
      卷烟消费税政策的调整,主要是将从价定率的计税方法改为从量定额与从价定率相结合的计税方法,同时对税率进行适当调整。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对2000年到期税收优惠政策的清理主要分两种情况:一是凡执行政策的外部环境已经发生变化,或者企业已经具备承受能力,不需要再继续执行的政策;或需要在统一政策中通盘考虑而不宜个案规定的政策;或明显不符合世贸组织规则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政策,到期后停止执行。二是对操作困难、漏洞较多,需要用其他规范的方式替代以及需要在规定期限内适当调减政策支持力度的,到期后进行调整。 


    转载自《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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