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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细化发审委工作程序

时间: 2001-04-18 字体大小:


  ●在发审会议上同意票数达到出席会议发审委委员人数2/3的,即意味着通过发审委的审核
  ●申请公司应出具保证不与发审委委员私下接触的承诺函
  ●每次发审会议最多审核4家公司的发行申请
  为进一步完善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实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程序执行指导意见》(全文见A8版),对发审委的工作程序进行了严格细化,此举将提高发行程序的透明度,有利于加强监督。
  《指导意见》进一步对发审会议前的准备工作和会议程序进行了规范。为严格发审制度,使发审工作更好地体现“三公”原则,《指导意见》突出对发审会议议程作了详细严谨的规定,发审会议议程共分17项。根据规定,在发审会议上同意票数达到出席会议发审委委员人数2/3的,即意味着通过发审委的审核。《指导意见》提出,申请公司应出具保证不与发审委委员私下接触的承诺函。没有出具承诺函的公司,发审会议将不审核其发行申请。发审委委员如果受到发行申请人的干扰或威胁,也有权要求中国证监会对有关公司进行调查,并在调查结果未明确之前,不将公司的发行申请提交发审会议审核。为保证发审委委员在发审会议上有足够的时间对审核材料进行讨论,《指导意见》规定,每次发审会议最多审核4家公司的发行申请;对第一次发审会议没有通过的公司进行复审,应安排没有参加第一次审核的委员出席会议。


    转载自《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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