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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门联合出台管理办法 国企获准在境外期市套期保值 中国证监会即将对几家大型国企颁发业务许可证

时间: 2001-06-20 字体大小:


  中国证监会、国家经贸委、对外经贸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家外管局于5月24日联合颁布了《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根据该《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即将对符合条件的少数大型国有企业颁发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
  据悉,由于境外期货的特殊性,我国目前仍实行许可证制度。本着谨慎稳妥的指导思想,经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严格审核,报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即将首先对几家大型国有企业颁发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并要求这些企业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规范运作。有关部门声明,除了这几家企业外,中国证监会从未批准任何企业和单位从事境外期货业务。所有擅自从事境外期货业务的企业和单位必须立即停止这种业务,稳妥处理善后事宜,避免各种风险的发生。
   新出台的《管理办法》有以下几个明显特点:
  一是全文贯穿了套期保值的原则。从境外期货业务资格的取得、期货头寸的建立与分布,到对期货业务的监管、检查,都以套期保值为原则,严禁投机交易。同时,《管理办法》还对套期保值给出具有可操作性的界定标准,即进行期货交易的品种限于企业生产经营的产品或所需的原材料;期货持仓量不得超出企业正常的交收能力,不得超出进出口配额、许可证规定的数量;期货持仓时间应与现货保值所需的计价期相匹配。
  二是要求有关企业建立和落实内控制度,严格自律。从前几年我国个别国有企业发生的境外期货事件看,根本原因是企业缺乏有效的内控制度,疏于对期货操作人员的管理。这些企业的期货管理制度或者形同虚设,或者很不完备,甚至根本没有。企业决策层、经理层、期货部门或操作人员之间,没有严格的监督机制,期货操作情况也缺乏完善的反馈机制。《管理办法》要求企业制定严格的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坚持决策人员、交易人员、结算和风险控制人员权限分明、互不交叉的原则。在企业自律的基础上,监管部门监督其落实情况。
  三是减少审批事项,贯彻市场化原则。有关企业在制定套期保值计划、确定套期保值额度和交易品种、选择境外期货代理商和交易所等重要方面,只要符合规定的条件,只需经有关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即可。这样不仅给企业以较大的责任和自主权,也可使监管部门把更多的精力放在监管方面。
  四是强化监管过程。监管部门要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有关企业的管理和操作人员资格、期货头寸和资金收付、套期保值计划的执行情况等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使期货交易的每个环节都置于有效监管范围内。
  《管理办法》是中国证监会对期货交易实施集中统一监管以来、第一部关于境外期货管理的部门规章,它对国有企业依法利用期货交易进行套期保值,防范期货风险提供了制度保障,也对监管部门实施有效监管提供了法规依据,是我国企业参与境外期货交易的基本法规制度。   
  有关人士指出,从处理国内外期货风险事件的经验教训中可以看出,企业完善与落实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是防范期货风险的根本措施,监管部门依法加强监管是防范风险的必要手段。随着条件进一步成熟、企业境外期货运作和政府监管经验的积累,我国各类企业利用境外期货市场套期保值的需求将会逐步得到满足,这将有利于进一步推动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地发展。 


    转载自《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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