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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投基金在《投资基金法(草案)》中如何定位 曹凤歧透露最新进展

时间: 2001-05-09 字体大小:


    日前,《投资基金法》起草委员会工作组副组长曹凤岐教授向外界透露了最近修改的《投资基金法(草案)》(第六稿)中对创业投资基金所做的一些规定。
  1.草案有一章题目是“向特定对象募集的基金”,实际上是对创业投资基金所作的专门规定。将创业投资基金定为特定基金是指创业投资基金应当采取向特定对象募集,而不是向公众募集的形式,也就是采取私募的形式。因为创业投资基金是高风险基金,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广大投资者权益,参与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者应当具备一定的风险承受能力。
  2.草案规定设立特定基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明确的组织形式;(2)投资者人数在2人以上50人以下;(3)每个投资者的最低出资额不得低于100万元;(4)资金来源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5)有明确合法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具备上述条件,报国务院有关业务部门备案即可设立创业投资基金。这样规定是对创业投资基金的设立创造了宽松的环境,无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都可以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只要条件具备,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就可以设立了。
  3.草案对特定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也作了规定,基金管理人可以由发起人自行担任,也可以委托他人担任,但基金托管人不能自行担任。这里对创业投资基金管理的规定,没有像对证券投资基金那样明确规定由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发起并管理,但创业投资基金的管理人和托管人都要具备一定的条件。
  4.草案规定特定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重大投资活动、基金投资组合、财务报告等应当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5.草案规定,特定基金投资于基金募集文件规定的投资方向的非现金资产不得低于基金净资产的80%。


    转载自《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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