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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破基金特权 突出基金经理地位 交易监控趋严 《通知》推动基金业改革

时间: 2001-06-18 字体大小:


  □  中国银河证券研究中心    胡立峰
  证监会日前发布了《关于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中证券交易行为的通知》,引起很大反响,其中有相当部分内容可能带来基金业的观念更新。打破基金特权 
  《通知》明确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从业人员,在基金运作中应当提高认识,转变观念,明确自身的法律主体性质。证监会督促基金公司及从业人员,认清自身的法律主体性质,在当前强化监管的背景下有现实意义。基金公司与其他社会投资人履行相同的义务,则是一项新规定。这可能标志着,长期以来基金管理公司及从业人员享有的“特权”,包括投资运作中的种种便利及某些不合理的政策性优惠,可能面临调整。在《证券法》面前,所有投资人“公开、公平、公正”,对基金过度的政策性支持,有害无益。基金不能也不应享有特权。在当前市场化的思路下,打破特权、公平竞争也是顺理成章的事了。
  同时,《通知》还要求各基金管理公司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投资公众为宗旨,按照诚实信用原则,更新投资理念,调整和规范现有的投资决策制度。由《基金黑幕》一文引发的基金信任危机,是一件好事,它暴露了我国基金业存在的问题,甚至是严重的问题。从随后基金管理公司联合发布的《严正声明》来看,基金管理公司并未深刻认识到自己承担的社会责任,仍然将自己视为特殊的机构,特权观念严重。部分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资理念与公募型基金所应具有的普遍投资理念有差异,还未深刻领会“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信托精髓。有意无意将自己视为股票操作机构,而不是稳健的理财机构。   突出基金经理地位
  到底谁决定基金的投资运作?这是一个长期困扰基金界的大事。长期以来,国内的基金管理公司普遍存在着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导、基金经理形同虚设的模式。甚至于,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会、发起券商都干预投资决策。与发起人的持股高度重合就是明显一例。现在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资产有的达80多亿元,拥有基金投资运作权力的人,成为证券市场最有影响力的人之一。权力的诱惑,使得投资决策权成为更方“争夺”的对象,而相应的责任却被忽视。《通知》突出了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中的主导地位,也明确了基金经理所承担的责任。对基金交易行为负责的是基金经理,而不是投资决策委员会。基金经理必然要求“名至实归”,投资决策委员会与基金经理之间如何互动,它们之间的权力与责任如何划分,将成为基金管理公司面临的大课题。《通知》可能会推动“明星基金经理”制的步伐。但在中国现有的证券市场环境下,到底是“团队制”,还是“明星制”,抑或是第三条道路,就看各家基金管理公司见仁见智了。交易监控趋严
  《通知》要求证券交易所在日常交易监控中,将一个基金视为单一的投资人,将一个基金管理公司视为持有不同账户的单一投资人,比照同一投资人进行监控。今年3月,中国证监会公布了基金异常交易行为的调查结果。认为共有8家基金管理公司存在程度不同的异常行为交易行为,这些异常交易行为的共同特点是:在一定的时间段内,通过行为人自己控制的同一个股票帐户,在同一交易日内对同一只股票,频繁做出既买又卖的报单。  一般而言,基金管理公司旗下的某只基金,为了交易方便,可能会有数个以该基金名义开设的股票帐户。如果这些股票帐户之间进行关联交易,从表面上看,是不同股票帐户之间的交易,但是仍然存在不转移所有权的问题。于是,证监会要求交易所在日常监控时,将一个基金视为单一的投资人,也即将其所属的若干个股票帐户视为同一个帐户。也就是说现在的监控标准比以前的调查阶段趋严了。 将一个基金管理公司视为持有不同账户的单一投资人,比照同一投资人进行监控,这是非常严格地监控同一家基金管理公司旗下不同基金之间可能的关联交易行为的监管措施。目前我国没有二级清算制度下,中央登记结算公司是直接与每一个股票帐户进行清算,这样就对共同持仓现象严重的基金管理公司提出严峻的考验。假如,某基金管理公司的A、B两只基金,共同持有某只股票。如果同时进行抛售操作,则基金公司的中央交易室在处理的时候,可能存在先后次序的问题,可能导致两只基金卖出的价格不一样,甚至差异较大,不同基金之间的“苦乐不均”问题就非常突出。如果比照同一投资人进行考察分析,则是不可理解的。如果是在二级清算制度下,将基金公司视为清算对象,当日卖出的某只股票计算一个平均价,A、B两只基金在同一个价格基础上按申报量分配成交量。 


    转载自《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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