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基金HD for iPad

保证金安全了,投资者放心了

时间: 2001-05-24 字体大小:


  严格的监管有力的保护——《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的意义及影响简析
  □王育松
  一、根本性的保障
  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过程中,因为一直没有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管理办法和深沪两个市场互相独立、相互分割的中央结算系统,大大制约了中国证券交易资金结算体系发展的因素。
  因此,为推动证券交易资金结算体系的进一步发展,中国证监会在今年3月30日成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监会周小川主席评论说,登记结算系统是证券市场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程。创建全国集中统一的证券登记结算体系,不仅是证券市场规范化发展的需要,也是在证券市场逐步对外开放的环境下进一步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的需要。这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向规范化建设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近日中国证监会又发布《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两大有力举措接连推出,从组织和制度两个方面保障了客户保证金的安全。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是中国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管理的根本保障。这种根本保障体现在《办法》中的以下规定:
  1、客户资金全额存放。证券公司及其证券营业部必须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全额存放于存管银行和结算公司。
  2、 结算资金全额托管。结算公司必须将证券公司存入的清算备付金全额存入结算银行。
  3、 专用帐户专款专用。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在一家存管银行只能开立一个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户,在主办存管银行只能开立一个自有资金专户,结算公司在一家结算银行只能开立一个清算备付金专户、自有资金专户、发行验资专户;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只能用于客户的证券交易结算和客户提款,证券公司和结算公司不得以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清算备付金为他人提供担保。
  4、 资金划付路径明确。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只能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户和清算备付金专户之间划转,证券公司(结算公司)收取佣金(手续费)应集中通过清算备付金专户向自有资金专户划拨,发行证券时验资专户里的申购资金必须通过清算备付金专户划拨,发行筹资须通过证券公司主办存管银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户划拨给发行人。
  5、 专户备案才能使用。证券公司(结算公司)开立上述专户,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备。获得专户备案回执之前不得使用。获得回执后,应通知存管银行和结算公司。
  6、 监督记录定期上报。证券公司应按月向证监会报告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户余额,结算公司应按月向证监会报告各证券公司经纪资金、自营资金、清算备付金、验资专户余额,存管银行(结算银行)应按月向证监会报告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清算备付金、验资专户余额。上述公司、银行遇到上列专户发生重大异常情况,应随时报告。
  《办法》中表现出进步之处和管理层不断追求完善的精神都是可贵的。与现有的混沌状态相比,《办法》的发布实施,至少对中国证券市场有下列影响:
  1、 中国证券交易资金结算体系的建设有法可依。《办法》中明确“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证券公司、结算公司和商业银行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进行监督管理"、“从事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依照本办法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清算备付金的定向划转实行监督",明确监管主体,划分监督责任。
  2、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得到强有力的保护。《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操作性强,覆盖范围广,监管周密,加上证监会对于“保护被依法关闭证券机构中的自然人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规定,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完全可以得到很好的保护。
  3、 部分降低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风险。《办法》中规定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监督记录定期上报",主管机关查处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有法有据,加强监管,降低风险。
  4、 依法保护客户交易资金结算体系中各方的利益。《办法》的制定,充分考虑到参与各方的利益,既稳定市场,又推动市场逐步发展、逐步完善。
  二、长远性的利好 
  《办法》的发布实施,对券商业务有什么影响?
  1、 证券经纪业务近期受短暂影响,长期得到规范发展。证券公司(营业部)依然有利差,只是再不能挪用客户资金申购新股。对一些想依靠自身实力、扔掉保护伞发展壮大的券商是好事,对那些陷于挪用客户资金泥沼不能自拔的券商是烦忧。
  2、 资金结算业务集中管理,法人清算模式得到正式确立。《办法》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集中统一管理。证券公司下属证券营业部收到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除留足日常备付的部分外,应当交由证券公司管理"。
  3、 自营业务更加规范。
  券商自营业务除了必须遵守《自营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外,在资金管理、清算方面,同时须遵守《办法》的规定:综合类证券公司必须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其证券自营资金分开办理,其业务人员、财务帐户均应分开,不得混合操作。
  4、 开放式基金的资金管理和清算方式更加灵活。开放式基金无论交由银行或券商发售和赎回,根据《办法》中确立的客户资金管理、清算模式,都比以前灵活、便利。存管银行代理券商的法人清算,开放式基金在券商席位上操作,银行(券商)遍布全国的营业网点代理赎回,是很好的清算模式。
  三、理想化的目标
  有了《办法》,中国证券交易资金结算体系的发展有了坚实的基础,证券市场上来自于资金结算的风险得到降低。
  我们应当清醒的看到:我国加入WTO以后5年内就要面临外国金融财团的猛烈冲击。我们之间的差距有多么巨大!使用SWIFT(环球金融协会)系统的外国金融财团,从伦敦到纽约汇划一笔资金只要2秒钟。正是有了这样强有力的支撑,外国金融财团普遍为客户提供全球24小时不同交易所之间不间断交易服务。我们两个城市之间两个小时资金到帐是最快的。再加上人民币的不可兑换,至少使我们在与外国金融财团的“对撼"中,缺少强有力的武器和平等的地位。
  外国金融财团处于一个信誉、信用机制健全、发达的社会环境,这是实现证券结算DVP(券银对付)制度的重要保障。国内金融机构面对一个普遍信用度不高的社会环境,金融与金融、金融与社会之间都没有可以高度信赖、坚实支撑的信用体系。即使在技术和业务上实现了券商法人清算、法人托管、法人交易,进一步实现了证券结算DVP(券银对付)制度,整个证券市场上来自于资金结算的风险也没有大大降低。
  实现DVP,只能降低登记结算公司作为市场所有交易交收对手的风险,整个证券市场的系统风险并没有降低。
  进一步的发展应该是:
  1、 证监会选择业务规范、资产优良、管理得力的证券公司,进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托管银行"的试点。即客户以自己的名义将交易结算资金全额存入银行,证券公司与托管银行联网。接收客户买入指令时,先由银行查验客户资金,返回给券商后,才能进入交易所;客户卖出股票资金直接回到客户的银行帐户。这样可以从根本上杜绝挪用客户资金。
  2、 逐步实施证券结算DVP(券银对付)制度。首先选择一些具备条件的证券公司实施券商法人清算、法人托管、法人交易三位一体的试点,并逐步创造条件在全国推广。最终实现交易时间内证券和资金的对盘交易、对盘结算。
  3、 新的结算体系应成为市场监管的重要工具和载体。真实、准确反映和记载每日各证券账户的交易情况、市场的资金总量和自然人资金、法人机构资金、券商自营资金的余额、现金流量、分布、流通、移动情况,为加强监管、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规范市场发挥重要作用。券银自动转帐:市场的呼唤 
  □国信证券电子商务部  王 溢
  为规范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管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制定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将于2002年1月1日正式实行。它的出台标志着我们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走上了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一)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中第一次对客户交易资金作了明确规范: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包括客户为保证足额交收而存入证券公司的资金,出售有价证券所得到的所有款项(减去经纪佣金和其它正当费用),持有证券所获得的股息、现金股利、债券利息,上述资金获得的利息,以及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金。
  我国证券市场一直实行的是足额交收原则,通俗讲就是“有多少钱,买多少货,概不赊欠",所以理论上不可能出现买东西不付钱或卖了东西拿不到钱的情况。但在实际运作中却由于部分证券公司或营业部经营管理混乱而出现大量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导致结算风险大幅度提高。这种情况主要是由于以下原因产生的:按照我们目前的交易结算资金管理方式,客户要投资证券市场,首先要在证券营业部开立交易结算资金帐户,并将其资金以银证转帐或现金的方式存入交易结算资金帐户。而证券营业部只需在银行开立一个公用存款帐户,即可存放所有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用一个形象的比喻是:证券营业部在银行开立了一个总帐户,下面以个人名义开立了无数个分帐户,银行只负责管理总帐户,具体的分帐户由证券公司负责管理。对客户来讲,他只知道自己分帐户中的资金。对银行来讲,它只知道总帐户的资金,而证券公司既知道总帐户,也知道所有分帐户的资金,所以证券公司就在三方中处在最有利的一方,能够做到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而不被客户发现。
  很明显,这种交易结算资金管理方式存在巨大的风险。首先,由于目前我们采取的是轧差清算制度,证券公司的每日轧差金额相对于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余额是很小的,同时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是以证券公司的名义存在银行帐户中的,从理论上讲,证券公司对其帐户中的资金具有支配权,证券公司就可以大量挪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支付其它款项。
  其次,存在巨大的交易结算风险。由于清算轧差数额对任何一个证券公司来讲都是不可控的,所以当证券公司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数额十分巨大时,证券公司有可能无法按时与登记结算公司进行资金清算,也就是说买进股票的人已经付出了钱,但卖出股票的人却收不到钱。结算风险将会对证券市场的发展产生巨大的不利影响。
  (二)
  在现有的交易结算资金管理模式下,为了逐步降低交易结算风险,登记结算公司的证券交易清算模式发生了几次大的变化。在1997年以前,各证券公司的营业部都是单独与登记结算公司进行清算的,由于营业部规模较小,所以抵御风险的能力也较小。从1997年起,中国证监会开始在证券公司中推广“法人集中清算",即证券公司将本公司下属所有营业部的所有席位做为一个整体计算清算轧差金额,并与登记结算公司进行清算。然后再由证券公司与其下属的营业部之间进行清算。其清算过程可以用三级清算的模式来说明。
  一级清算是证券公司与交易所间的清算,具体的清算流程是:证券公司统一管理下属各营业部的交易结算资金,并根据所有席位的清算轧差汇总金额在银行交易结算资金存款帐户与清算备付金帐户间进行资金汇划。
  二级清算是证券公司与其下属营业部间的清算,是在证券公司内部进行的,并不涉及资金汇划。
  三级清算是证券营业部与在客户间的清算,证券营业部根据清算数据对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帐户进行操作。
  “法人集中清算模式"虽然可以减少结算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但交易结算资金管理方式限制了其不能从根本上杜绝结算风险的发生。所以从1998年起,部分券商开始与银行探讨对交易结算资金管理方式进行改革,由银行直接管理交易结算资金帐户。2000年随着“券银自动转帐"业务的出现,标志着银行正式介入客户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管理,掀开了中国证券市场新的一页。
  (三)
  “券银自动转帐"业务结合了银行和证券两方面的优势,充分利用了现在广泛进行的“银证电话转款"业务,容易被广大投资者所接受,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具体来讲,“券银自动转帐"业务就是以客户指定的银行存折作为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帐户,客户买入股票直接从指定的存折上扣款,卖出股票所得的款项在清算后直接进入客户的指定存折。
  “券银自动转帐"的业务流程是:客户持身份证、股东代码卡和银行储蓄存折到银行柜台办理交易结算资金帐户开户手续,银行接受客户的开户申请后,在客户的股东代码与银行存折帐户间建立一一对应关系。当客户买入证券时,证券公司将客户的应扣款金额发送至银行,由银行查验银行存折是否有足够的余额。若有则由银行冻结存折余额,然后由证券公司将客户的委托发送至交易所。
  “券银自动转帐"业务将客户在证券公司处开立的交易结算资金帐户转移到了银行存折上,相应的二级和三级清算流程也就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首先,二级清算由证券公司与营业部之间的清算变成了证券公司与银行之间的清算。银行和证券公司之间根据清算轧差金额进行资金汇划,以保证一级清算的顺利进行。
  其次,三级清算由证券营业部与客户间的清算变成银行与客户间的清算。目前银行方面处理清算数据主要是根据证券公司在清算时生成的一个资金流水文件,银行根据该资金流水文件对客户指定的银行存折进行相应的操作。
  (四)
  我们认为“券银自动转帐"业务相对于传统的证券经纪业务主要有以下几个优势:
  首先,从根本上杜绝了证券公司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现象的发生。在“券银自动转帐"业务中,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全部存放在银行存折上,由银行负责管理,证券公司只负责管理自己的自营资金。也就是说,不仅证券公司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帐户由银行管理,而且客户的分帐户也由银行负责管理。同时根据《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证券公司对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自营资金要实行分帐户管理。这样就从根本上杜绝了证券公司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情况的发生。
  其次,客户的资金安全性大大提高。在“券银自动转帐"业务中,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全部由银行管理,银行是根据证券公司的指令冻结资金,证券公司不可能挪用客户的资金进行其它业务,同时由于银行对系统安全性的要求很高,所以客户资金的安全性将会大大提高。
  第三,减少了资金在途时间。由于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都是在银行存折上保存的,所以资金在客户存折与证券公司清算备付帐户之间的汇划可由银行直接完成,将会大大减少资金的在途时间,提高资金的利用效率。
  第四,方便了客户进行证券投资。在传统的证券经纪模式下,客户要对交易结算资金帐户进行资金划转,必须到营业部或通过电话转帐办理,无形中增加了客户的负担。而采用“券银自动转帐"业务系统,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可直接存放在客户的银行存折上,做到了储蓄、投资两相宜。特别是目前银行系统正在对个人储蓄业务进行调整,不断增加存折的功能,在一本存折上既可以进行定期存款,也以进行活期存款,而且定、活转变十分方便,这将大大减少客户所拥有的存折数量,真正做到“一折在手,走遍天下"。红花还需绿叶扶
  □ 卫筱慧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的出台,标志着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如何存管经过经年的探讨已有定论。其核心是依赖于金融行业的自律行为,由证券公司在规定银行设立专用帐户存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款专用,从而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这一举措无疑是建立行业监管体系的必要过程,从根本上杜绝证券公司的挪用。
  从某一个角度来说, 新鲜出炉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在体系构建上几近完美。 如果该管理办法得以彻底贯彻、完全实施,对投资者而言,资金被挪用的风险几乎降到零,应该说是一个完美的举措。但如果证券公司目前资金来源和使用的现状不能得以彻底改变、相关配套的各项政策不能适时出台,将直接影响该管理办法实施的过渡期长短。
  分析证券公司的利润结构,不外乎由交易经纪收入、证券发行收入、证券投资收入以及利差等组成。而证券投资收入包括两部分:买卖证券收益和申购新股形成的收益。有关数据显示:申购新股的收益还极为可观。买卖证券的资金总量按照《证券法》规定控制在净资产的80%以内,在1998年以后国内综合类券商的认定和注册资本的有步骤扩张,部分证券公司只要控制得当,已经基本能够做到不再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但让人生疑的是,多数证券公司在没有准入拆借市场且巨额投资自营业务的同时,为什么还能经常性地拿出同样巨额资金申购新股?
  由此分析当前证券公司的资金来源:注册资本金、利润、国债的融资回购、综合类券商经批准参与全国银行间拆借市场、质押贷款,以及部分证券公司接收的委托理财资金、间断性占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综合类证券公司的资金使用:经营费用、投资成本、申购新股成本等,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对这一类券商影响不会太大。
  规模较小的证券公司主要(如经纪类公司或正在脱钩的营业部)的资金使用方向为:经营费用、申购新股成本。从其中部分证券公司的利润来源来看:交易经纪收入、申购新股取得的收入、委托理财取得的分成收入。申购新股的巨额资金无疑主要来源于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委托理财接收的资金,而委托理财资金纳入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进行规范,将直接影响该部分证券公司相当比重的利润。近日报刊消息,交易经纪手续费将有下调可能。对这部分证券公司而言,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涉及的不只是规范问题,可能部分券商需要正视所带来的生存问题。
  实际上,在有关各方反复讨论酝酿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之前,市场已经先行一步。在2000年的政策导向下,各证券公司与银行纷纷拓展券银自动转账业务,探索了各种合作模式,目前少数证券公司的模式已逐渐符合“银行管资金,券商管证券"的管理思路,在这种模式运作下,证券公司已不可能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市场需要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市场初期所造成的遗留问题必然会影响发展与规范,极少数证券公司(或营业部)仍有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现象,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正式实施之前,管理层应督其股东增加投资弥平,或给于特殊信贷政策使其付出负债成本,在今后的经营中逐渐弥补,这样为未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证券公司营造合理公平的竞争环境。
  配套改革法规需要尽快出台,这样使证券公司失去占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目的性。发行制度的改革是市场化的要求,客观结果是申购新股的发行价格市场化,证券公司原先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含接收委托理财资金)主要用于此,发行方法的改革不仅间接促进规范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管理,而且也间接地促进真正意义上委托理财业务的发展、而不是仅用委托理财资金申购新股。
  引导网上交易,为小型证券公司转型创造条件。银证中间业务的发展削薄存款利差、交易经纪手续费将要下调、申购新股不再有高额回报以及即使有也不再能够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去申购、网上交易冲击日盛等,再加上由于无法设立研究机构,在证券咨询服务上无法与大型证券公司相比,这真使部分小型证券公司雪上加霜。建议管理层给予政策引导,鼓励小型证券公司发展网上交易,鼓励其与其他证券公司联盟,为证券业的并购重组打下基础。开辟“正门” 堵住“邪道”
  ——从券商正常融资渠道的拓展看即将实施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
  □本报记者  蒋秀娟
  作为《证券法》关于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规定的具体实施步骤,在《证券法》颁布两年多后,《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终于出台了,并将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在这两年多的时间里,管理层为了从根本上解决证券经营机构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即保证金)问题,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做了大量的前期准备工作,其中包括允许券商增资扩股,为券商开辟合法的融资渠道,妥善地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这些都为《客户交易算资金管理办法》的实施奠定了基础。现行制度下券商普遍挪用客户保证金
  目前,绝大多数证券公司的自有资金账户与客户资金账户不分,统一使用一个账户。最初,投资者完全凭密码和股东账户进行操作,近年来,为了适应“拖拉机账户”(即多个股
网上交易申请直通车_三步开通
电子对账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