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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委托代理走向法制化 中国证券业协会就该方面业务指引公开征求意见

时间: 2001-07-17 字体大小:


  日前,中国证券业协会正式对外公布了其主持制定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业务指引(1-4号)》, 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据悉,制定该指引的目的是为了规范证券公司与投资者在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关系的确立、存续、变更、终止过程中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待征求意见进行适当修改后,该指引将成为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签署的相关委托代理协议书等法律文件的范本, 此举将对我国证券经纪业务的健康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
  此次公布的指引共包括证券交易委托代理业务中的风险揭示书、委托代理协议书、授权委托书和网上委托协议书四个部分的规范性文本。核心部分是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 根据该协议书,受托证券营业部必须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具有相应的证券经纪业务资格。投资方必须具有合法的证券投资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和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限制其投资证券市场的情形,保证其资金来源合法。投资方必须亲自开设资金账户,并提交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同名证券账户卡,同时设置交易密码。受托方必须接受并忠实执行投资方下达的委托,代理进行资金、证券的清算、交收,代理保管其买入或存入的有价证券,代理其领取分红派息。受托方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收取佣金、代扣代缴投资方有关税费。同时,协议书还规定了资金存取、变更和撤销、责任和免则条款、争议解决等条款,从整体上规范了投资者与受托证券营业部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根据指引所要求的风险揭示书,需揭示的风险包括:宏观经济风险、政策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技术风险、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等,该举将有利于保证委托代理证券交易中风险的充分揭示。另外的两份文件则主要针对证券交易委托代理过程中的授权委托和网上委托进行了规范,对协议书的内容和格式提出了具体要求。 


    转载自《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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