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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时间: 2001-05-23 字体大小:


    
    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加强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日前,财政部企业司推出了《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的出台,适应了企业管理体制改革和财政内设机构职能调整的需要,规范了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行为,统一了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职能,促进企业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维护国有资本权益,保护出资人的利益。

    《办法》从政府出资人的角度,根据财政职责,构建了以资本为纽带,以国有资本投入、营运、收益、考评、责任为主线的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框架体系。

    《办法》规定了资产财务管理的法律责任———明确了主管财政机关的处罚权、资产流失的法律责任、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有关事项的法律责任、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中介机构违规执业以及主管财政机关违法行政的法律责任。

    《办法》以“持有国有资本的非金融企业”为规范对象,明确了政府作为国有资本所有权的代表,管理方式应由管理国有企业转为管理国有资本。但对占有国有资本的企业如公司制企业,应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执行,政府部门只有通过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进行管理。

    《办法》遵循了“少审批、多规范”的原则,对企业产权变动的管理权限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办法》同时强调,国有企业要“逐步建立国有资产投资收益按股分红、按资分利或税后利润上交的分配制度”。《办法》不仅利用现行规定对企业进行评价,而且将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作为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的一种手段,进一步规定评价结果要与企业经营者实行的年薪制、股票期权等激励政策结合起来,并提交有关部门作为人事任免的参考。 
 
 
    转载自《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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