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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沪证交所向上市公司发出通知 做好首季季报工作

时间: 2001-04-23 字体大小:


  深沪证交所日前向上市公司发出通知:2001年第一季度结束后,股票交易实行特别处理的上市公司应尽量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并鼓励其它上市公司编制并披露季报。
  深交所要求上市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会计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并且不得晚于2001年4月30日,上交所则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季报时间不得早于2000年年报披露时间。
  两交易所的通知称,已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在境内披露季度报告的同时应当在境外披露季度报告的英文版。如2000年度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有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拒绝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管理层应在季度报告“经营情况阐述与分析”中说明2001年第一季度对相关事项的解决情况。
  深交所的通知指出,将把本次季报工作情况作为对上市公司董秘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上交所则要求上市公司季报编制期间,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其他涉密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季报公布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季报内容。 


    转载自《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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