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基金HD for iPad

证监会就券商管理征求意见

时间: 2001-06-20 字体大小:


  ■拟允许券商申请设立子公司,券商所持股份不得低于51%  ■券商必须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同时对独立董事在董事会的比例提出要求   ■将对券商实行公示制度
  为探讨证券公司的治理与监管,促进证券公司规范发展,中国证监会今天正式发布《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全文详见今日A10版,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根据规定,证监会拟允许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证券公司所持股份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一;要求证券公司必须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为加强对证券公司的风险监管,设定了具体的财务指标。
  据悉,该文件是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证券公司运作的管理办法。《管理办法》明确提出,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实行业务资格管理制度。为适应网上证券委托交易的发展,中国证监会除证券公司从事证券承销、证券自营、资产管理和证券投资咨询等业务实行单项业务资格管理外,还对网上证券经纪业务进行资格管理。
  为促进证券公司扩大规模,《管理办法》明确允许证券公司申请设立子公司,包括经营证券经纪业务的子公司、网上证券经纪业务子公司、投资银行业务子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子公司。根据要求,证券公司所持股份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一。办法还对设立子公司的具体条件提出了具体要求。
  《管理办法》要求证券公司必须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同时对独立董事在董事会的比例也提出要求。要求证券公司董事会应当设立薪酬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由检查委员会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公司遵守、执行法律、法规情况。
  《管理办法》还进一步加强了对证券公司的日常监管。根据该办法,中国证监会将对证券公司实行公示制度,证券公司每年至少一次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或授权网站上公布其合法分支机构名称、地址、负责人姓名及电话。为加强对证券公司的风险监管,《管理办法》还设定了财务风险监管指标,即综合类证券公司的净资本不得低于两亿元,经纪类证券公司和证券公司子公司的净资本不得低于两千万元;证券公司流动资产余额不得低于流动负债余额;综合类证券公司的负债总额(不包括客户存放的交易结算资金)不得超过其净资产额的八倍;经纪类证券公司的负债总额(不包括客户存放的交易结算资金)不得超过其净资产额的四倍;证券公司子公司的负债总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四倍。对无法达到指标的公司,要求向中国证监会作出说明。另外,《管理办法》还增加了违规机构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转载自《证券时报》
网上交易申请直通车_三步开通
电子对账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