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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发新股先翻老账中国证监会发布《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指引》

时间: 2001-04-11 字体大小:


  中国证监会昨天发布了《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指引》(下称《指引》,详见今日本报A9版)文件,具体指导受上市公司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制作上市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据了解,该报告主要用于说明上市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和项目收益情况,是上市公司申请发行新股的必备申报材料。《指引》要求,上市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由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财务报告截止日前的前次募集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公司董事会负责向其提供所需要的各类真实、合法、完整的证据。
  报告中应逐项列举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包括实际投资项目、投资金额、投资时间、完工程度、收益情况等。并要将上述情况与招股或配股说明书承诺的相关内容以列表方式逐项对照。如存在差异,应说明差异内容。如投资项目的实际收益低于承诺收益的20%(含20%)以上,应予以特别说明,并对董事会陈述的差异原因进行核验。投资项目有变更的,说明变更项目名称、涉及金额、变更程序、批准单位及披露情况。
  报告还要求,公司须将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各年度报告和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的有关内容,以及公司董事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说明性文件做逐项对照,并说明所述内容与审核结果是否存在差异。如有差异,应详细说明差异内容。
  《指引》规定,如果上市公司前次募集资金没有全部使用,应说明未使用资金的数额、占所募集资金总额的比例、未全部使用的原因以及公司是否已作出相应安排。
  在经过详细审核的基础上,会计师事务所应在专项报告中阐明结论性意见,表明董事会的说明性文件、有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是否与实际使用情况完全相符、基本相符、基本不相符或完全不相符。


    转载自《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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