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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副主席范福春要求上市公司规范法人治理结构须理顺七大关系

时间: 2001-05-11 字体大小:


  中国证监会副主席范福春在今天第四届国际周“中国上市公司峰会”上指出,目前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大多处于“形备而实不至”的状态,为解决这一问题,上市公司需要明确和处理好七组关系。
  范福春说,上市公司首先要明确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的关系。在上市公司中,所有股东和权力都是平等的,控股股东不能也不应干预上市公司的独立经营,更不能以各种名目为借口,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应该通过立法和完善公司章程等途径,把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的关系加以明确并进行规范。
  其次是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董事会的关系。他表示,必须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使独立董事成为董事会的脊梁,切实负起保护其他股东特别是小股东权益的责任。为此,中国证监会将在近期颁布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的有关规定,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推进。
  三是明确董事会与股东大会的关系。董事会必须实事求是地向股东大会报告自己的工作,认真落实股东大会的决议,向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不能越权擅自决定,更不能用不正当手段误导股东大会或把股东大会作为实现自己意愿的“橡皮图章”。
  四是明确董事会与董事长的关系。他指出,董事长必须在法人治理结构中找准自己的位置,不能凌驾于董事会之上,更不能以个人的意愿当作董事会的决定加以推行。
  五是理顺董事会与总经理的关系。这组相互关系,是法人治理结构权力制衡机制的核心。另外,在董事会成员与经理班子成员之间,除了个别人员,如总经理可以具有董事身份外,一般不能双向兼职,不能具有双重身份。否则,制衡就会成为一句空话。
  六是明确董事长与总经理的关系。特别要指出的是,总经理的工作是对董事会负责,而不是对董事长个人负责。应该彻底转变把董事长和总经理看成公司一二把手的观念。董事长、总经理都要摆脱传统的“一把手”情结。
  七是理顺董事、经理与监事会的关系。在董事、经理与监事会的关系中,董事、经理必须纠正喜欢权力、不喜欢监督的传统观念,诚心诚意地接受监事会的监督,并为其充分履行监督职能提供必要的条件。 


    转载自《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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