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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投资者规范发展研讨会认为 特定基金应在规范中发展

时间: 2001-05-21 字体大小:


           投资基金法草案要进一步集思广益,为及早提交审议作好准备
  昨日,由投资基金法起草工作组与证券时报社主办、广东证券协办的机构投资者规范发展研讨会在安徽举行。与会代表一致认为,尽快规范发展机构投资者以提高我国证券市场的成熟度,目前已经十分迫切。他们还呼吁,《投资基金法》应以合适的方式让私募基金(即特定基金)规范化,推动私募基金健康发展。
  去年以来,管理部门多次提出,要采取措施超常规发展包括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在内的各类机构投资者。当前全国范围内正在进行证券法执法检查,整顿经济金融秩序的工作也已展开,如何规范发展机构投资者成为各方共同关注的重大话题。同时,为配合投资基金法起草工作组倾听各方意见,本报与有关方面联合举办了这次研讨会。来自全国各地的多家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顾问公司及美国富兰克林坦伯顿基金集团等共50多人参加了本次研讨会。
  证券时报社社长兼总编辑武凤仪在致辞中说,在规范发展机构投资者的大背景下,活跃在市场上的私募基金作为机构投资者的一支重要力量,受到了各方的高度关注,并且已写入《投资基金法(征求意见稿)》。随着保险资金间接入市并不断提高入市资金比例、开放式基金试点及加入WTO日益临近,尽快规范发展机构投资者,特别是私募基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作为一家财经媒体,证券时报社有责任为整个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作出贡献。
  全国人大财经委《投资基金法》起草工作组组长王连洲认为,在规范发展机构投资者的过程中必须认识到,私募基金的存在是客观事实,其数量相当庞大,《投资基金法(征求意见稿)》中已明确写入“特定基金”也即私募基金,但是,私募基金目前运作状况令人忧虑,存在的风险引起广泛关注。因此,目前还需要在多方面对私募基金如何规范进行深入探讨,包括私募基金的界定、发起设立的资格及其程序、管理人的市场准入、投资者的进入标准及其数量要求、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等方面的问题。
  王连洲希望,《信托法》出台以后,《投资基金法》(草案)要进一步集思广益,提高该法案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为及早提交审议作好准备工作。
  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胡学光认为,由于机构投资者的规范发展是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需要,因此要重视加强对机构投资者的规范、管理。
  私募基金已成为我国证券市场上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同时,由于缺乏法律上的明确界定,潜伏着较大风险。在这种情况下,既要通过让还处地下状态的私募基金合法化,使其发挥促进证券市场发展的作用,更要加强风险控制,主要是严格限定私募基金的管理人资格、投资者范围、严格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
  美国富兰克林坦伯顿基金集团驻中国机构的有关负责人就美国规范私募基金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详细介绍,重点阐述了发起人资格、发起设立程序、组织结构及发起人资格等方面的内容。
  与会研究人员等代表认为,一方面要尽快给予私募基金以机构投资者的合法身份;另一方面,在有关的法律制定中,要通过多方面的进入核准条件来将风险限制在最小的范围之内。至于如何在《投资基金法》中写入相应的条款,与会代表进行了热烈的讨论,提出了许多具有建设性的意见。


    转载自《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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