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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依法查处基金违规交易

时间: 2001-03-24 字体大小:


  ●十家基金管理公司中,未发现异常交易行为的两家,异常交易行为较轻的五家,大成、长盛两公司的异常交易行为     数量接近或超过平均水平,博时公司的异常交易行为数量明显突出   
  ●决定对博时公司使用不正当交易手段进行股票买卖是否构成证券欺诈行为一事进行立案调查   
  ●还将对相关单位和有关当事人是否存在违反证券法规的行为继续进行调查取证
  本报北京3月23日电(记者 刘倩)记者今天从中国证监会获悉,近期中国证监会对证券投资基金的异常交易行为进行了集中调查,经查,博时基金管理公司异常交易行为数量明显突出,存在大量“对倒"行为,涉嫌违法操纵市场, 证监会决定对该公司使用不正当交易手段进行股票买卖是否构成证券欺诈行为一事进行立案调查。
  据悉,为了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业务的正常运行,对于在博时基金管理公司的异常交易活动中负有直接责任的基金从业人员和负有相关领导责任的基金从业人员,中国证监会已根据《基金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视当事人的不同情况,对其分别做出暂停基金从业人员资格或者暂停基金高级管理人员从业资格的决定。
  另据了解,中国证监会于今年2月初要求各基金管理公司按照要求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公司应核对有关事实,落实责任人员,纠正公司在治理结构、投资理念、内部控制、员工职业操守和纪律程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对问题较突出的当事人,要求公司按照内部制度的规定予以处理。各有关公司为严肃内部纪律,进行了自查自纠。对造成相关异常交易行为的直接责任人以及涉及其它较严重问题的人员,作了公司纪律处分,其中除名的4 人,免职的2人,降级的1人。此外还有多人受到其它纪律处分,如扣发奖金、内部警告等。在受到公司内部纪律处分的人员中,副总经理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10人,基金经理(或部门经理)17人,督察员3人。中国证监会还将对其中的相关单位和有关当事人是否存在违反证券法规的行为继续进行调查取证。
  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指出,促进基金管理公司规范运作,首要的是提高认识、转变观念。树立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的观念,是对基金从业人员,特别是基金经理、高级管理人员最起码的要求。对于违反证券法规的行为,必须依法查处。为了保证证券投资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基金管理公司业务的正常运行,维护证券投资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对有关当事人依法暂停其从业人员资格是完全必要的。
  据证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一段时间以来,中国证监会统一组织了有关证券投资基金规范化运作的检查,对各基金管理公司运用基金资产进行的股票买卖,集中抽取异常交易记录,进行统一的技术定量分析;通过统计分析,对同一时间段内各基金管理公司异常交易记录的总量,进行分类、汇总、排序,掌握了基金运作中异常交易行为的基本情况。
  按照证券交易所的监察标准,在列入检查的10家基金管理公司中间,未发现相关异常交易行为的有2家;发生相关异常交易行为,但情况属于偶然现象或者较为轻微的有5家;大成、长盛两家基金管理公司的相关异常行为交易记录数量接近或者超过了平均水平;博时基金管理公司的相关异常交易行为记录数量明显突出。     上述异常交易行为的共同特点是:在一定的时间段内,通过行为人自己控制的同一个股票帐户,在同一交易日内对同一只股票,频繁做出既买又卖的报单。
  根据证券交易所市场监控体系设定的跟踪异常交易活动的技术参数标准,在证监会进行定量分析的时间段内,发现博时基金管理公司此类异常交易有上万笔;其中在一分钟之内,以相同数量和相同价格进行的买入和卖出的相反方向操作的交易占相当大的比例。对有上述异常交易行为的相关股票交易记录的分析结果表明,在一段时间内,博时基金管理公司对某些股票买卖的报价,与相关股票在同一时间段内的市场成交价,呈明显差异。经向博时基金管理公司多次调查询问原因,该公司未能就这种异常交易行为和现象做出合理的解释。
  《证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一)通过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三)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禁止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获取利益或者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滥用职权操纵市场,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
  中国证监会认为,博时基金管理公司在股票买卖中采用的异常操作手法,与法律、法规所禁止的交易手段极为相似。使用如此不正当的交易手段进行股票买卖,随时可能导致有关股票成交量的持续虚假放大,扭曲有关股票买卖的供求关系和价格走势,破坏其他投资者作出投资判断的真实客观基础,造成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做出证券投资决定。从对博时基金管理公司使用上述不正当的交易手段对相关股票的买卖,与市场绝大多数投资者对相关股票的买卖的对比分析来看,博时基金管理公司的上述异常交易行为有悖市场经济常理,因此无法排除该公司试图通过影响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来获取利益或者减少损失的可能性。
  为了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中国证监会决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和《禁止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博时基金管理公司使用上述不正当交易手段进行股票买卖是否构成证券欺诈行为一事进行立案调查,并要求该公司及所有从业人员做好准备,积极配合。


    转载自《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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