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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银行快捷支付授权协议

时间: 2022-05-24 字体大小:

 

本协议是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行)与我行借记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就快捷支付服务(以下简称本服务)的使用等相关事项所订立的有效合约。持卡人通过基金公司网站或基金公司APP点击确认或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本协议,即表示持卡人知悉、理解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确认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在接受本协议之前,持卡人应仔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特别是以粗体下划线标注的内容)。如果不同意本协议的任何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相关条款的解释,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如您对本服务有任何疑问或建议,可以拨打我行客户服务电话95526进行咨询和反馈。
一、持卡人如选择使用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基金公司”)快捷支付功能进行我行借记卡绑定,应当在基金公司相关页面准确输入持卡人本人借记卡账号、开户户名、开户身份证件号码、在我行预留的手机号,并授权基金公司将上述信息提交我行校验。持卡人确认并同意:输入上述信息即视为持卡人确认将本人在基金公司开设的基金账户与我行借记卡账户绑定。我行验证通过上述信息后,即视为获得持卡人的有效授权,我行有权根据基金公司的指令直接从该借记卡中扣除相应款项。届时持卡人不得以包括但不限于未在交易单据中签名、签名不符、非本人意愿交易、未验证借记卡支付密码、未验证借记卡支付盾等原因要求我行退款或承担其他责任。同时我行与基金公司保留随时变更上述确认要素作为校验标准的权利。持卡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一旦绑定成功,持卡人在基金公司网站或基金公司APP输入基金账户交易密码,即视为持卡人确认支付金额及该交易指令,并由基金公司转交我行进行后续处理。持卡人同意并授权我行有权按照基金公司的交易指令自行从持卡人绑定的借记卡账户中直接支付相应款项。
二、持卡人应保证在使用本服务时绑定的借记卡为本人合法所有,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合法、有效、完整,并承担因提供虚假不实信息而引起的法律责任。持卡人应确保其基金账户与我行借记卡绑定且用其支付的行为合法、有效,未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否则持卡人应负责赔偿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持卡人如对所提供信息进行变更,应按我行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如登记信息有误或变更有误,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持卡人全部承担。
三、持卡人应妥善保管身份标识和身份认证信息或认证方式,不得公开、告知、泄露借记卡开户户名、开户类型、与之相关的身份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手机号码、固定电话号码、通信地址、数字证书、U盾等与该卡有关的一切信息(以下简称身份信息及卡信息)或将借记卡、手机等信息载体转交给他人。如遗失借记卡、手机或泄露身份信息及或卡信息,持卡人应及时通知我行,以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因持卡人的原因泄露身份信息、身份认证信息、卡信息或丢失借记卡、手机等,所致损失需由持卡人全部自行承担。
四、我行不对基金公司提交的扣款交易指令进行实质性审核,不负责审核            扣款指令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有效性。持卡人如对我行依据基金公司指令进行扣款的行为发生争议,应与基金公司协商解决,我行不承担相关责任。
五、持卡人向我行承诺:持卡人已授权基金公司向我行提交扣款交易指令及支付扣款数据;持卡人保证基金公司向我行提交的扣款交易指令及支付扣款数据均为持卡人真实意愿表示,该指令及数据真实、准确、合法且有效,持卡人愿意承担相关法律后果。
六、我行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设置或修改支付限额,持卡人在使用本服务时须同时遵守我行和基金公司设置的支付限额的相关规定。持卡人在我行设置或修改支付限额后继续使用本服务的,视为持卡人对此无异议。在任何情况下,支付金额不应超过我行或基金公司设置的支付限额(以较少者为准)。如实际支付金额大于支付限额,我行有权拒绝执行交易指令。
七、持卡人不得利用基金公司快捷支付业务进行套现、虚假交易、洗钱等行为,且有义务配合我行进行相关调查,如持卡人拒绝配合进行相关调查或我行认为持卡人存在或涉嫌虚假交易、洗钱、套现或任何其他非法活动、欺诈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或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我行有权采取以下一种、多种或全部措施:(1)暂停或终止提供本协议项下基金公司快捷支付服务;(2)终止本协议;(3)要求持卡人赔偿因此而给我行造成的损失。
八、在本协议下我行仅向持卡人提供支付结算服务,持卡人因购买或使用基金公司的产品或服务而产生的一切争议(包括但不限于质量、数量、费用等),均由持卡人与基金公司自行协商解决,与我行无关,我行对此不承担责任。
九、因以下情况造成付款请求未能支付,我行不承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及相应责任:
1)我行接收到的交易指令信息不明确或不完整;
2)持卡人所绑定的我行借记卡账户可用余额不足;
3)支付金额高于我行或持卡人或基金公司设置的限额;
4)持卡人的账户状态不正常,包括但不限于账户挂失、冻结、止付等;
5)有权机关依法对账户执行冻结或扣划等措施;
6)持卡人的行为出于欺诈或其他非法目的;
7)我行与基金公司因故终止合作的;
8)在我行、基金公司公告的非正常交易时间内提交的交易指令;
9)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计算机黑客袭击、系统故障、通讯故障、网络拥堵、供电系统故障、电脑病毒、恶意程序攻击及其他不可归因于我行的因素造成系统无法受理的情况;
10)本协议约定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况。
 十、对于在交易过程中,因暂时的网络通讯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的错账现象,我行有权根据实际交易情况进行账务处理,持卡人对此予以认可。
十一、持卡人支付费用的发票等由基金公司提供,具体由持卡人与基金公司约定,我行不负责协助传递且不承担责任。
十二、我行接收到的基金公司扣款交易指令及/或数据不明确、不完整、不清晰或无法辨认,导致我行无法扣款的,我行不承担责任,由持卡人与其授权的基金公司协商解决。
十三、如持卡人与基金公司终止业务合作,自终止之日起本协议自动失效。
十四、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我行有权立即终止提供本服务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1)持卡人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或法律法规、监管政策的规定的;(2)持卡人违反我行的协议、规则、通告等相关规定,而被我行终止提供服务的;(3)我行认为向持卡人提供本服务存在风险的;(4)持卡人存在利用本服务进行套现、虚假交易、洗钱或任何违法违规行为的。
十五、持卡人与我行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交由持卡人在本协议下绑定的我行借记卡开户行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争议解决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此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
十六、持卡人知悉并同意:我行有权因法律法规政策、系统升级或其他合理原因变更、暂停本协议项下基金公司快捷支付业务服务,有权修改、中止、终止本协议,并于执行前通过我行官方网站进行公告,无需另行单独通知持卡人。相关公告经我行官方网站发布后即视为持卡人已收到。持卡人在本协议修改公告发布后继续办理基金公司快捷支付业务的,视为持卡人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修改后的协议内容,也将遵循修改后的协议内容。如持卡人不同意修改后的协议内容,应在修改生效前停止使用本服务。本协议中止、终止后,基金公司在协议中止、终止前已接收并发送至我行的交易指令仍有效,持卡人应承担其后果。
十七、我行已对相关条款进行了充分的提示和说明,持卡人确认已仔细阅读本协议,并特别注意了字体加黑的条款,对本协议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愿意遵守其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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