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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网上交易服务协议

时间: 2016-06-22 字体大小:

 

 
甲方(机构投资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本公司”)
为方便甲方在乙方办理基金业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旗下相应基金产品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乙方有关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采用网上委托方式向乙方提交基金业务申请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甲方可通过乙方提供的网上交易委托服务进行的网上交易包括:开户、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复核(仅能复核网上委托)、撤销网上交易申请(仅能撤销网上委托)、账户信息查询、资料修改、网上交易密码修改、并提供交易记录查询等。
二、 甲方欲开通、变更或终止网上委托交易以及进行资金支付,须依据《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网上交易业务规则》办理。
三、甲方网上远程下达的委托,以乙方的系统记录为准。
四、甲方应具备本协议约定网上交易所必需的设备。
五、网上交易风险提示:如果甲方申请使用乙方网上交易业务,甲方即被认为已经完全了解网上交易的风险,能够承受网上交易风险,并能够承担由此可能带来的损失。本着对客户负责的态度,乙方在此郑重提醒甲方,网上交易存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互联网是全球公共网络,并不受任何一个机构所控制。数据在互联网上传输的途径不是完全确定的。互联网本身并不是绝对安全可靠的环境。
(二)在互联网上传输的数据有可能被某些个人、团体或机构通过某种渠道获得。
(三)互联网上的数据传输可能因通信繁忙出现延迟,或因其它原因出现中断、停顿或数据不完全、数据错误等情况,从而使交易出现延迟、停顿或中断。
(四)互联网上发布的各种信息,包含但不限于分析、预测性资料,可能出现错误或被误导。
(五)甲方的网上交易身份可能会被仿冒。
(六)由甲方自身计算机性能、质量、病毒、故障及其它原因可能导致延误交易时间或丢失交易数据等情形,并因此可能给甲方造成损失。
(七)甲方的交易证件(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识别凭证、交易密码等),可能由于甲方的原因造成丢失、泄漏,从而给甲方造成损失。  
六、乙方承诺:
(一)乙方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并愿意受本协议的相关条款的约束。
(二)乙方提供的网上交易系统的系统安全、数据备份和故障恢复手段符合监管机关的规定。
(三)对甲方的网上交易,乙方对相关电子数据进行保留并作为甲方交易行为的证明。乙方对甲方的委托资料、委托事项和密码负有保密义务,乙方未经甲方许可,不得透露甲方在乙方登记的任何资料。但乙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有关司法机关、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提供甲方的有关资料和乙方用于公司内部用途不在此限。
七、甲方承诺:
(一)甲方清楚地了解使用网上交易可能遭受的风险,并自愿承担该种风险而导致的损失。甲方自愿通过乙方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业务,并承诺任何根据相关业务规则登录乙方网上交易系统从事网上交易及相关业务的行为在法律效力上均应当被视同为甲方在乙方柜台办理。
(二)甲方明确自身作为机构投资者,在风险识别、把控以及投资知识上相较于普通个人投资者,具有更高的专业性。甲方在签订本协议之前,已经详细阅读了本协议包括乙方免责条款在内的所有条款,并已准确理解其含义。
(三)甲方确认已详细阅读并理解乙方所设立、管理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以甲方办理具体业务对应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为准)及其更新及《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网上交易业务规则》及本协议书的所有内容,并同意接受上述所有内容。甲方明白投资于基金的风险,自愿通过乙方的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业务。
(四)甲方保证用于投资乙方所设立、管理的基金的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任何瑕疵,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
(五)甲方保证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和有效,如有变化,甲方应及时变更相关资料。因甲方未能及时变更有关资料所可能导致的损失由甲方承担。甲方须承担因提供不真实、有误或无效信息而可能导致的一切责任,包括对乙方或任何第三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六)甲方单独使用网上交易方式,不与他人共享;甲方不得利用该系统从事基金代理买卖业务及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七)甲方将确保其用于网上交易的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对于因甲方的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等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八)甲方须妥善保管身份识别凭证、交易密码,建议定期更换交易密码。乙方对任何交易申请仅作表面真实性审查。凡是使用甲方身份识别凭证、交易密码的一切委托请求,均被视为甲方亲自办理之有效委托。甲方由于自己疏忽或其它原因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九)甲方在发现或有理由认为存在未被授权的人正在或可能使用其账号、密码时,应立即与乙方联系,甲方承诺采取相应的保护、防范措施。
(十)甲方不得利用技术或其它手段,攻击乙方网络,破坏乙方系统,否则承担由此给乙方或任何第三方造成的损失。
(十一)甲方对其各项委托活动的结果承担全部责任,承诺偿付任何因其违约而使乙方遭受的损失。
(十二)甲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或义务的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八、 免责条款,因下列情形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一)因战争、自然灾害、罢工、地震、火灾、台风及其他各种不可抗力引起停电、网络系统故障、电脑故障;
(二)因电信部门的通讯线路故障、通讯技术缺陷、电脑黑客或计算机病毒等问题造成委托系统不能正常运转;
(三)为确保网络传输的安全,保障甲方的利益,乙方对网络资料的传输采用证书加密方式,但乙方无法保证电子信息绝对安全,毫无错误或指定网址不被恶意攻击或因存在电子病毒所导致的故障,也不为此承担任何责任或甲方因网上交易的故障所可能导致的任何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四)法律和政策重大变化或乙方不可预测和不可控制因素导致的突发事件;
(五)因通讯、网络中断、堵塞等情况致使通过约定的委托手段无法下达申请委托时;
(六)因甲方系统、设备或通讯故障或设备未能处于正常工作状态致使乙方未能按时收到或者收取甲方的申请信息不完整;
(七)因甲方的故意或疏忽导致交易密码的泄露或遗失,由此导致甲方损失的;
(八)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其它乙方免责事项。
九、 协议生效及变更:
(一)本协议书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甲方办理具体业务对应的开放式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网上交易业务规则》和其它甲方和乙方应共同遵守的文件发生修订,本协议与之不相适应的内容及条款自行失效,但本协议其它内容和条款继续有效。
(二)乙方有权以在公司网站公开发布的方式修改本协议和《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网上交易业务规则》的条款,甲方可在发布后的合理期限内向乙方提出异议并与乙方协商。在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前,甲方应当暂停使用网上直销服务,如果甲方继续使用乙方网上直销服务的,则视为甲方同意乙方对本协议的修改。
(三)本协议在甲、乙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至乙方收到甲方终止本协议的书面通知时终止。
十、 本协议的争议应尽可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按照该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十一、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十二、甲方合法授权人员通过插入企业网银U盾,输入企业网银U盾密码、交易密码登录乙方系统,并在乙方系统勾选《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网上交易服务协议》,即视为对本协议的签署。乙方系统将留存甲方有效签署本协议的数据,在甲方有效签署本协议后,本协议在甲方与乙方之间生效。双方均认可电子文本形式的协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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