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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下单转账支付业务协议

时间: 2013-01-04 字体大小:

甲方(委托方):投资者
乙方(受托方):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或"华夏基金")

    为更好地给甲方提供优质服务,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甲方通过乙方网上交易系统办理乙方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网上下单转账支付业务达成以下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本协议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服务协议》之补充并与该协议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与该协议存在冲突的,应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本协议未尽事宜参照该协议条款执行。


第一条 释义
    网上下单转账支付(以下简称“转账交易”)业务:指甲方通过乙方网上交易系统提交基金认/申购申请后,主动将认/申购资金通过预留在乙方的银行卡转账(现金汇款等其他汇款方式无效)至乙方指定收款账户的交易行为。

第二条 业务规则 
    转账交易业务的开通、变更、认/申购申请、资金转账、资金清退等业务需依据《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下单转账支付业务规则》办理。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清楚地了解乙方有关业务规则披露的风险及其他使用网上交易可能遭受的风险,并自愿承担该种风险及其可能导致的损失。
2、甲方在签订本协议之前,已经详细阅读了本协议及《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服务协议》中包括乙方免责条款在内的所有条款,并已准确理解其含义。
3、甲方确认已详细阅读并理解、接受乙方所管理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业务规则等所有内容及规定。甲方自愿通过乙方的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业务,并承诺上述业务视同甲方亲临乙方柜台办理。
4、甲方应遵循《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下单转账支付业务规则》办理业务。由于甲方未遵循该规则办理业务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5、甲方应按照乙方网上交易系统的相关规则和指引进行正确操作,甲方需对其恶意操作导致的风险承担法律责任。
6、甲方不得利用乙方网上交易系统从事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
7、甲方采用转账交易方式进行基金交易,认购、申购基金时发生的银行转账手续费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应为甲方通过乙方网上交易系统办理转账交易业务提供业务规则说明,具体规则公示于乙方的网站。
2、乙方在本协议生效当日,为甲方开通协议约定的服务。由于乙方未遵循《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下单转账支付业务规则》为甲方提供服务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3、乙方对本协议拥有最终解释权和修改权。

第五条 不可抗力
    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转账交易业务无法进行的,当事人可以免责,但应及时通知其他合同当事人并积极采取措施予以解决。本协议中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战争、火灾、地震、水灾、罢工、公共通讯线路瘫痪、黑客攻击、计算机病毒发作、银行或电信部门技术调整等不能合理预见、不可避免和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社会异常事件及技术风险等。

第六条 违约责任
    由于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约定义务的,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除外。

第七条 其他
1、甲方通过乙方网上交易系统进行转账交易业务前应当与乙方在网上签订本协议。网上签订指甲方通过网上交易系统点击本协议下方的“我同意”字样,代表甲方已仔细阅读并理解本协议,完全接受其法律约束力,效力视同为甲、乙双方签字盖章。
2、甲方通过银行进行转账支付时,转账资金可能为非实时到账,尤其是跨行及异地转账时资金到账时间可能会延迟,敬请甲方及时或提前转账并关注资金转至乙方指定收款账户的时间。由于转账的银行或金融机构的系统或者人为因素等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导致资金未及时到账引起的交易申请无效等问题,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甲方通过乙方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认/申购申请时,如选择转账交易方式,需自行将足额认/申购资金转账至乙方指定收款账户。认/申购申请的有效性以足额资金转至乙方指定收款账户的时间为准,在资金到账截至时间前到账的申请视为有效申请。
4、甲方通过乙方网上交易系统下达的转账交易业务的委托,以乙方的系统记录时间为准。
5、转账交易业务的基金认/申购费率,以乙方公告为准。

第八条 争议解决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可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如果当事人不愿协商解决或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依据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的条款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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